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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Q&A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點閱率:1,057

Q10:電視媒體播放酒類廣告,可以不分時段全日播放嗎?

A:1、電視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為每日21時起至翌日6時止。

2、廣播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如下:

二月、七月、八月及例假日為每日21時30分起至翌日6時止,上開以外時間為每日9時至17時。

3、廣告內容規定如下:(1)廣告中不得有兒童或青少年參與播音。(2)廣告訴求不應以兒童或青少年為對象,並不得於兒童或青少年節目前、中、後播出。(3)廣告或促銷時,應明顯標示警語並避免鼓勵或提倡性表現方式。

Q11: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有何罰則?

A: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上述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Q12:可否以自動販賣機、郵購及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菸酒?

A:不可以。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例如,建置以網路方式供民眾(預)訂購酒品者就不符合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

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者,將依同法第57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Q13:販賣逾有效期限之菸酒會有什麼處罰嗎?

A: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二項規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Q14:酒類應標示項目為何?

A :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一項規定,酒類之必要標示項目有:1、品牌名稱。2、產品種類。3、酒精成分。4、進口酒之原產地。5、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同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6、容量。7、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8、「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其他警語。9、其他經中央主管經關公告之標示事項。(金門縣政府財政局提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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