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Q&A
Q15:菸類應標示項目為何?
A: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菸類之必要標示項目有:1、品牌名稱。2、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3、重量或數量。4、主要原料。5、尼古丁及焦油含量。6、有害健康之警語。7、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標示產製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Q16、酒類之警語標示規範為何?
A: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一)方式:酒類之警語標示,應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二)酒類(酒精類除外)應標示下列警語之一:
(1)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
(2)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3)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4)未成年請勿飲酒。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Q17: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需加註何警語?
A: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除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標示外,並應加註「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之安全警語。︿財政部93.02.05台財庫第093050171號公告﹀
Q18: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符菸酒管理法標示規定之菸酒有何處罰?
A: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符本法標示規定之菸酒,處販賣或轉讓者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Q19:菸酒管理法施行前產製、進口之酒品,標示可能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若要繼續販售應如何因應?
A:多數蒸餾酒品保存期限為無限期,甚至有愈陳愈香的特色,以至於目前仍有不少菸酒管理法施行前產製、進口的酒品在市面上流通,但是,業者若要繼續販售此類酒品,就應補齊相關標示事項才可陳列販售:業者如果無法自行補正標示,可洽各酒製造、進口業者詢問相關補正措施,例如:目前就有酒製造業者印製補正標貼供其經銷商做標示補正。
酒品標示應符合菸酒管理法第33條規定方可陳列販售,因此,菸酒管理施行前產製、進口之酒品,在未完成標示補正前係屬不符合標示規定之酒品,而販售不符合標示規定之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Q20:發現不法菸酒品或任何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可向何處檢舉?
A:金門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0800-555-590
財政部國庫署菸酒檢舉專線:0800-867-890
Q21:檢舉不法菸酒有無檢舉獎金?
A:經檢舉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但每案最高額以新台幣480萬元為限。
(金門縣財政局提供)(全文刊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