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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到問題餐飲可要求退錢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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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指出,消費者若是吃到有問題的餐飲或食品時,消費者可當場向廠商反應要求換貨或退錢,若無法當場要求換貨或退錢,應保留食品以及購買的收據,以作為請求賠償的憑證,並向當地衛生局舉發或撥打1950向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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