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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坑道整建工程縣警局特別針對外界質疑提出說明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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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城坑道整建工程的施工過程,金門縣警察局昨日發佈新聞稿進一步說明當中原委,縣警局強調,金城坑道之整建,在工程規劃、施工、監造、驗收等各環節,完全依照規定責由承商建造,在工程之初勘與驗收方面,為求完善均經專家親自參與。

縣警局是針對本報昨日社論所刊載「公共工程品質亟待鄉親一起監督─從金城坑道整建工程出狀況談起」一文,提出五點說明與澄清。

一、金門地區於軍管時期為自衛戰鬥所需,總計於各戰鬥村構建RC地下坑道計十二條,於戰地政務解除後,由原自衛總隊移交警察局列管,為妥善保存此些難得的歷史遺蹟,為後世子孫留下珍貴文化資產,乃於九十三年間爭取離島建設基金1千萬元進行整修(含規劃設計監造費、修復工程經費、工程管理費、以及相關稅捐等費)。

二、由於大部份坑道已積水積土甚深而勘查不易,案經縣警局於九十三年上半年自行進行全面性會勘後,為求慎重乃另無償委請當時本縣景觀總顧問江柏煒教授等人深入進行第二次會勘,本局根據總顧問會勘結果簽呈縣長批示:「城區列入最優先修復」,遵照李縣長核示,衡酌本案經費,乃先行整修金城城區及盤山等二條坑道。

三、案經於93年8月公開評審後委由「陳勝川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規劃設計與監造,經完成期初、期末報告審查,並辦理工程招標,於95年12月由駿益營造有限公司以新臺幣8佰5拾4萬元得標承作,並於94年1月13日起施工至94年7月4日完工初驗,為求慎重並經副縣長指示,委請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自台推派陳鵬欽、林平昇與莊金生等三位建築師於94年12月15日會同複驗,於複驗合格後並在95年1月12日移撥本縣交通旅遊局管理,進行後續觀光資源開發。盤山坑道則繼續列管。

四、接收單位對於坑道應善盡管理之責,以免坑道及設備毀壞而欲要求承商依約修復時,給予卸責的空間。例如,金城坑道於移交交通旅遊局後,坑道內燈具及抽水馬達損壞,要求承商(駿益營造公司)履行保固責任時,該商即以「坑道內部設備會損壞係因管理單位將電源關閉,以致逢大雨時抽水馬達不能運轉所致」為由卸責,此部份仍有待坑道接收單位積極負起管理之責。

五、對於金城與盤山坑道之整建,在工程規劃、施工、監造、驗收等各環節,完全依照規定責由承商建造,在工程之初勘與驗收方面,為求完善均經專家親自參與。並無社論所載缺失,特藉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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