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協助旅外僑親取得華僑身分證明縣府特定審查自治條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點閱率:371
字型大小:

金門縣政府為協助金門縣籍之華僑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特制定公布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並得設置「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就提出申請案件進行審查。

金門縣政府制定公布的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審查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本自治條例所稱金門縣籍華僑,係指僑居國外之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於金門縣者。

金門縣政府為辦理金門縣旅外華僑身分認定事宜,依這項自治條例,得設置「金門縣華僑身分認定審議小組」,由金門縣政府民政局、鄉(鎮)公所、鄉(鎮)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及審議辦法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前項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至於審議小組職掌,主要有:一、有關金門縣華僑無戶籍登記或雖登記而其登記不符或不全者審議認定之事項。二、其他有關金門縣華僑身分審議認定之事項。

金門縣政府表示,依本自治條例提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國內戶籍資料(無戶籍者免附)。二、身分證明文件。三、鄉(鎮)公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四、切結書。五、其他經金門縣政府指定之文件。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一、護照。二、合法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三、國外(僑居國)金門會館或我國駐外館處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僑居地法院宣誓證明文件。四、其他經金門縣政府認可之身分證明文件。

縣府指出,申請身分認定之程序上,申請人檢附前條之證明文件向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之鄉(鎮)公所提出。鄉(鎮)公所受理申請案件,除辦理相關文件初審外,並應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確實身分後,報請金門縣政府提審議小組審查通過後,據以核發證明書。前項第一款之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之認定有疑義者,由金門縣政府指定之。而審議小組決議事項,以金門縣政府名義行之。本自治條例相關書、表格式,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