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犬流竄觀光環境一大隱憂
狗是人類忠實朋友,但養狗不拴養,或是放任其自由在村里、鄉間走動,隨地大小便,見人就狂吠追咬,這似乎不是居民所樂見,對於發展觀光的金門,鼓勵觀光客採自由行深入鄉村走訪,又是一大隱憂。
最近,又有很多民眾抱怨,在許多村莊或住家,有野狗出沒或飼主放任其四處流竄,不但將要丟棄的垃圾整包咬破,造成環境髒亂,對騎機車或踩腳踏車的民眾,也不斷狂吠或撲咬追逐,讓尤其是婦女朋友時常飽受驚嚇,希望環保單位或鄉鎮公所清潔隊多加注意,只要有民眾舉報,應迅速加以處理。
抱怨民眾也認為,飼主養狗不但要拴養,避免遺棄造成野狗四處流浪覓食,也是養狗的飼主應有的公德心。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也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七條則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第二十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一、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