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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體育館建地相中職校農場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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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昨日召開「金湖綜合體育館興建用地協調會」,金湖綜合體育館興建預定地擇定於金門農工職校實習農場,總面積約三點五公頃,經費約三億元,縣長李炷烽指示周邊綠美化工作要做,內部的藝文表演空間也要一併規劃,並朝多功能的運動場館設計,他希望任內能興建完成,以提供東半島鄉親運動、休閒、藝文展演的舒適空間。

協調會於昨日上午九時假縣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由縣長李炷烽主持,金湖鎮長李成義、教育局長李再杭、交通旅遊局長林振查、工務局長陳家欣、金門農工職校校長陳水芳、建設局、財政局、地政局代表等多人出席參加。

縣府表示,為促進地方繁榮,減少城鄉差距,提升金湖地區軍民學生體能,縣府於九十四年督請金湖鎮公所覓地規劃興建一處具多元功能效用之綜合體育館,九十五年並編列規劃經費新台幣五百萬元。為落實綜合體育館之興建,縣長李炷烽於今年三月十五、十六日會同金湖鎮代會、鎮公所及縣府相關單位,至金湖現地會勘,擇定金門農工職校實習農場為興建預定地。

針對國立金門農工職校實習農場興建金湖綜合體育館案,有關預建地土地使用問題,金門農工職校奉示函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同意土地提供縣府興建使用,中辦函覆:「關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用,應屬土地處分行為;另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因該案起造人為縣府,金門農工職校再將全案報國有財產局,並得如下回覆:「該校若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予縣府,係屬土地處分行為,違反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不得為之。」並提出三項使用建議:(1)縣府辦理土地撥用後興建使用;(2)由農工職校興建體育館後出租縣府使用;(3)由縣府出資興建,建物產權登記國有,管理機關為農工職校,再由農工出租縣府使用,縣府並得以出資經費計算抵付租金之期限。

關於金湖綜合體育館興建地擬使用農工職校實習農場,運用何種方式辦理最適宜,財政局則認為:(1)有關建議處理方式第三點,依預算法暨縣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由縣府出資興建,建物所有權應登記為「金門縣」,管理機關為使用機關;(2)建議依國產局提議之第一項,辦理土地撥用後再行興建。

稍後,與會人員並針對興建相關事宜提出討論,包括:確定金湖綜合體育館興建用地與使用方式;承辦興建單位之確定等。

金門農工職校校長陳水芳說明該校實習農場土地規畫興建綜合體育館所碰到的相關難題。財政局、地政局也針對法定撥用程序、因應作法提出報告。

縣長李炷烽認為,規畫興建體育館等於是給學校多一處所,是校園設施的一部分,只不過是由地方政府出資,也同時提供縣民使用罷了,但卻搞得這樣複雜,讓他覺得無法想像。

關於興建地點,李炷烽指出,之所以選擇農工職校實習農場,係因地點適中,興建後,增加的體育休閒設施,對於後續相關BOT投資案也有助益,有利後續投資。金湖鎮長李成義也對地點選擇相當認同。

為了對興建地點有更深入的瞭解,讓規劃工作更加完善,下午教育局等相關單位也再度赴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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