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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不便險金馬爭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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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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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指出,由於金門、馬祖地區因天候關係,飛機無法正常起降之情形司空見慣,但刷卡購買機票之持卡人是否有所謂的「旅遊不便險」服務,各信用卡發行銀行簽約的保險公司對於理賠之要件各有不同,常有消費者在提出申請後因資料或條件不符而遭拒絕,致生消費爭議。

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指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特於今年九月十三日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對刷卡購買機票之消費者,保險公司應充分揭露「旅行不便險」之相關資訊;另對於持卡人於待機期間的「合理且必要」之基本需求費用(如必要情形下之食、宿、盥洗衣物、交通及電話等生活必需費用),應依一般標準從寬認定,准予理賠。

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指出,消費者因刷卡所獲得之「旅行不便險」,包括:(1)「班機延誤」(如班機延誤、班機被取消、機位過滿無法登機,或前班機造成後班機失接超過四小時等情形)。(2)「行李延誤」(行李延誤超過六個小時)。(3)「行李遺失」(行李延誤超過二十四小時)之情形,部分保險公司之旅行不便險甚至包含「劫機」險。

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指出,有關「旅行不便險」之保障內容,乘客因此所獲得之保障因各銀行與保險公司之簽約內容而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其保障內容重點有:

(一)「班機延誤」:持卡人於待機期間的「合理且必要」之基本需求費用(如必要情形下之食、宿、盥洗衣物、交通及電話等生活必需費用),均可於一定限額內檢據(如航空公司核發之班機延誤證明、購物膳宿發票、收據及刷卡記錄等)申請理賠;惟應以持卡人「已赴航站報到者」為限;另如持卡人未發生損失或航空公司已安排膳宿者,則不予理賠。

(二)「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持卡人可於一定限額內檢據申請領回行李前所購買之必需日用品費用、膳宿、電話,以及領取行李之交通費用等理賠金額;惟如已洽請機場或航站協助送達指定地點者,保險公司可不予以理賠。

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並指出,保險公司提供之保險內容與刷卡銀行息息相關,行政院消保會除於會中請金管會應督導各發卡銀行,於變更信用卡之合作保險公司時,均應落實六十天前以粗體字、紅字或加框等醒目之文字書面通知持卡人,俾提醒消費者注意外,並呼籲消費者,為避免旅行風險所造成之損失,行前應積極注意所持信用卡發卡公司所提供「旅遊不便險」之服務內容,充分瞭解申請理賠之條件及範圍,並於事件發生後檢附適當證明文件及單據等提出申請,俾減少不必要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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