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嶼觀察站〉何不主動放棄豁免權?
        ——並澄清真正的「律師個性」
  
          扁嫂被起訴了,阿扁成了在豁免權保護傘下暫不被起訴的「共同正犯」。雖然有人說,此時應該抱持著哀矜勿喜的心態,但還是有不少人在馬路上放了鞭炮。
  
        筆者不仁,也想在此時再度談談這個案子,目的並非想要落井下石,而是希望藉此機會,澄清幾個法治觀點,或許可以對未來的中國法治社會產生一點正面的效應。
  
        首先,阿扁和妻子的貪污數額大約一千六百萬元新臺幣。構成貪污罪嫌,固然足夠;但以阿扁的身分來說,這一數目確實不算「很大」。(最近大陸的建設銀行行長也為了貪污了同樣數目的金錢,被判了15年。)不過,本案的重點不在於阿扁貪污了多少錢,而應在於他的犯罪心態。尤其明白涉及「偽造文書」和「偽證」的罪嫌,這是絕對無法原諒的罪行,其情節應該比「貪污」本身更加嚴重,更應該受到法律的重懲。(上述大陸建設銀行的行長主動返還了全部贓款。)
  
        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公佈當天,廈門的報社記者即立刻電話採訪了筆者。當時,我也提到:阿扁很可能會繼續大聲喊冤,並且做出「我尊重檢察官的起訴,但希望司法審判官還我清白」之類的聲明。
  
        以阿扁長久以來,凡事喜歡硬拗到底的所謂「律師個性」來看,這樣的推論,當然是有一定緣由的。
  
        問題是,「律師個性」到底是甚麼?難道真的就是不分青紅皂白,凡事一律硬拗到底嗎?
  
        其實,真正的「律師個性」應該是所謂的「在野法曹」的個性。因為,律師的社會功能,並不是不分是非善惡,一律簡單地爭取勝訴就完事。而是要在動態的司法辯論過程中,藉由兩造的辯論來發現真實,以維護真正的正義。
  
        在任何法治國家,律師為當事人提出的辯護,都不能是用欺騙的手段來矇騙法院,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得勝訴。律師為了保護人權、尋求真相,有其必要的職業道德。因此,有時候,必須保守當事人的秘密,不可主動提供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的資料。這也是為甚麼很多人誤認為律師「只要錢、不要臉」的原因。
  
        這些年來,由於阿扁的誠信掃地,社會大眾對於所謂的「律師個性」誤會愈見加深。這實在不是社會之福,而是社會悖離法治的又一個不幸的理由。作為一個法律人,阿扁其實欠了全國的律師們一個公道,應該藉此機會表現一下,來澄清真正的「律師個性」。
  
        其實,陳瑞仁檢察官因為阿扁有憲法第52條所謂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不受法律之訴追」之權||也就是所謂的「豁免權」,因而暫不起訴阿扁的做法,並非完全妥善。
  
        按所謂的「豁免權」既然是一種權利,而且不是法律明文禁止放棄的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那麼,阿扁就應該有放棄該權利的機會。也就是說,要不要主張豁免權,應該是阿扁的決定,而不應該是檢察官的決定。
  
        在國際社會上,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交官或者國家代表人(如外國元首),也同樣享有所謂的豁免權。但這並不能絕對阻止他國法院對於犯罪的外交官或外國元首起訴。只不過,在起訴以後,如果該外交官或外國國家代表主張豁免權,則訴訟將當然停止,直到該當事人喪失豁免的身份時為止。
  
        假如有某一個外交官或外國的國家代表人,願意放棄他的豁免權,接受當地法院的審判,法院就仍然有權繼續進行審判,法院不需要自己主動放棄審判的主權權利。
  
        現在,如果阿扁真的認為自己的意見沒有被檢察官公平對待;而且,假如阿扁真的還有一點所謂的「律師個性」,那麼他此刻最應該做的事,就是立刻宣佈放棄「豁免權」。這就等於強迫檢察官把他的案子移送到法院去審判,以便他可以在法院中為自己辯護,為自己洗刷冤情,並獲得正義。
  
        這可能也是阿扁能為臺灣社會做出的最後一丁點貢獻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