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購藥費得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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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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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說明,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申報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以供稽徵機關審核。惟如於符合上揭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檢附下列憑證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藥品統一發票或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