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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重大建設計畫金門三件獲通過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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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目前已核定十一案的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金門縣也有計畫投資酒廠、大型賣場、風景區開發案三件獲得通過,行政院經建會並請金門縣政府轉知開發單位,得依相關規定儘速申請離島建設基金投、融資,以加速離島建設。

行政院目前已核定十一案的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在澎湖縣有五案,金門縣三案、連江縣三案。澎湖縣獲核定的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均以開發國際渡假村或旅館為主,金門縣三件獲得核定的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業者則分別將投資開發酒廠、大型賣場和風景區。連江縣三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則以開發觀光旅館、農民活動中心、生態觀光遊憩設施為主。

金門縣政府研考室指出,地區目前並有一家業者就融資貸款提出申請,縣府並轉送經建會審查中。

為提供離島地區之投資開發較優惠及充足之資金來源,經建會已訂定離島建設基金投、融資相關規定,並提供諮詢服務。另經建會於辦理九十五及九十六年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審議時,許多因具收益性而未獲補助之建設計畫,並建議應循離島建設基金申請投、融資。此類計畫也請縣政府相關單位斟酌循申請投、融資規定辦理。

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為辦理「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事項,以有效運用離島建設基金,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特訂定離島建設基金投資、融資作業簡則。

在投資、融資範圍方面,凡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具有自償性之計畫:

一、「離島建設條例」第五條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各項建設。二、「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三、促進離島永續發展之產業。四、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經行政院或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建設投資計畫。

有關投資申請程序,一般申請案,申請投資單位研提投資計畫申請書、營運計畫書及計畫摘要,送陳離島縣(市)政府審查後,轉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由上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審核意見後,核轉管理會審議。行政院或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投資計畫:申請投資單位檢附行政院或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相關文件送管理會,管理會就當年度可供投資運用額度優先支應該投資計畫。

投資金額與股權比例方面,投資金額限制上,一般申請投資案件之額度每次以新台幣一億元為上限,實際運用金額達該次核准額度之百分之八十時,得再提出申請,惟累計申請投資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至於股權比例限制上,為配合民營化政策,本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之股權比例以全部公股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經行政院或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投資計畫不適用上開投資額度之限制。

在融資申請上,一般申請案,申請融資單位為民間投資者,應研提融資摘要表及融資計畫申請書,送陳離島縣(市)政府審查後,轉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管理會,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審核意見後,核轉管理會審議。申請融資單位為離島縣(市)政府暨所屬機構,應研提融資計畫申請書,透過離島縣(市)政府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管理會,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審核意見後,核轉管理會審議。

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配合離島建設發展政策需要,認為對於某類行業、業者、個人等有輔導或支援之必要者,得研提融資摘要表及融資計畫申請書及貸款要點(草案),函送管理會審議。貸款要點(草案)應明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含寬限期)、辦理程序及使用監督等相關事項。離島縣(市)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及公營事業投資計畫,其核貸金額應依申請融資單位之法定預算所定舉債額度內為之。

而經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核准之申請投資、融資案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申請投資單位為公營事業時,其申請投資金額必須於該項投資計畫之預算財源中予以列明,並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按核定結果及投資比率撥款。管理會得視實際需要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查核各項投資、融資計畫執行績效,如發現績效不佳,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改善或改善情形不理想者,經管理會同意得斟酌實際情況為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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