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租遊覽車應簽契約保權益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點閱率:529

梅嶺大車禍讓國人注意到遊覽車車齡、車況的重要性,為了自身安全,縣府提醒民眾在搭乘、租賃遊覽車時,要特別留意,並記得簽訂定型化契約,以確保權益,相關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可向縣府服務台索取。

縣府表示,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契約條款共計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租賃契約第一條,規定租賃車輛數、租賃期間,並註明甲方所提供車輛為自有車輛,而非靠(寄)行車輛。

第二至四條則明訂租金計算、租金給付時間、付款方式;第五條則說明車輛基本資料(車號、出廠年份、廠牌、座位數、合格定期檢驗紀錄、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第六、七條規定停車費及通行費支付方式、相關油費、車輛耗材費、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甲方負擔;第八條規定報到及出車時間、地點,以及未能準時報到出車的賠償責任,另外,有關行程、路線、休息地點應於簽約時一併註明,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及路線。

第九條說明甲方應向乘客簡介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第十條規定,甲方駕駛員應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遊憩點出車前實施酒精檢測,並經乙方或其指定人確認駕駛員未有飲酒情事,方得行駛,駕駛員經檢測未能通過時,乙方得要求甲方於一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甲方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擔賠償責任,乙方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甲方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明定,甲方應擔保駕駛員為合格駕駛,駕駛員出車前應出示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及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證明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供查驗,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一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內含一般考照體驗、心臟疾病及血壓檢查)。

第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間單一駕駛員每日工時從向乙方報到時起算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車輛行駛時間不得超過九小時,每行駛四小時並應休息零點五小時,但塞車及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明定,租賃期間車輛發生故障時應由甲方另提供同等級車輛使用,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應由甲方依第十條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第十四條規定,車輛於行車中發生事故時,除肇事責任由相關單位鑑定外,甲方應派人協助處理旅客發生事故之相關善後事宜,若肇事責任歸甲方,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六、七條分別規定,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甲方無法出車,乙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其預付訂金;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行約定,甲方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該契約簽訂後,如甲方因不可抗力以外之事由而解約者,甲方應加倍返還租賃預付之租金,如乙方因不可抗力以外之事由而解約時,甲方得沒收乙方租金預付金額。

第十八條規定,乙方欲續租車輛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乙方不得轉租他人或非法營業;第十九條規定,該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甲方另已付費投保下列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及保險金額、乘客平安險及保險金額,除前項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其他保險之種類、金額及保險費支付(旅客平安險、行李遺失險、行程延誤險等之保險金額與支付方式)進行約定。

第二十條,規定因該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何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為小額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亦不得排除消保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明定,該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