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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幸遭職災莫讓權利睡著了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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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昨日來金舉辦一場「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活動,全國總工會副秘書長郭昇勳、台灣電力工會組訓組長洪玉珍等專家講授「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的預防與應有的權益」,為地區工會幹部「充電」。金門總工會理事長李永文希望工會幹部廣為宣導,讓勞工朋友瞭解相關的法令,確保自身的權益。

這項宣導活動,昨日起一連兩天假總工會會議室舉行,由總工會理事長李永文主持,總幹事張延壽以及總工會理、監事、轄下各產職業工會常務理事、理、監事以及會員代表等八十多位工會幹部參與研習。

李永文感謝全國總工會副秘書長郭昇勳等人專程來金授課,提供工會幹部許多攸關勞工朋友保障自身權益的知識,他期望工會幹部能適時協助勞工朋友解決問題,爭取應有的權益。

李永文指出,勞工朋友一天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時間在工作場所裡,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其中有部分勞工得到雇主應有的照顧,絕大多數勞工均自認倒楣,期望政府主管部門要正視對於勞工權益與主動積極關心勞工。

講師們也講授「各類勞工職業災害應有之權益職業病與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之預防」、「各類職業災害分析管制點之建立」等課程,李永文也講授「產職業安全衛生輔導說明」,以一連兩天的時間,為工會幹部「充電」。

講師指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講師表示,當勞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因工作場所之廠房設施不良、機械設備結構缺陷、工具不良等硬體設施不足,或由於員工安全知識不足、雇主未善盡管理責任等,導致勞工發生受傷、甚至死亡,因而無法工作甚至影響勞工生活。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係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或其他商業保險等措施,共同建構勞工因職業災害造成勞工生活困境時,給予撫卹照顧之保護體系。當勞工受傷後要依照規定申請職業災害之各項給付,若雇主認為不是職業災害而不給付,產生不同意見時,可請求工會或縣政府勞工行政單位協調,甚至請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以確定法律基礎後,再向雇主申請給付。

講師表示,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如果是雇主的設備或管理缺失,甚至是他人的過失造成時,可以請求雇主或肇事者民事賠償,其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可由兩方面自行協商。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雇主及勞工保險給付外,若屬於特殊情形之受害勞工,尚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求政府撫卹,如勞工受傷死亡,因沒有參加勞工保險且雇主又不補償時,可向勞保局申請最低投保薪資四十五個月的死亡給付;又因職業病或職業傷害時,可以申請生活津貼,其詳細規定及其相關辦法可以向勞保局各地區辦事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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