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明訂老師不得對學生體罰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明訂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縣府教育局表示,地區依照教育部指示,已十多年不實施體罰了。教育局認為,禁止體罰用意基本上是好的,不過,如何落實教學品質,讓學生真正獲得受教權利也很重要。
據瞭解,日前三讀通過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內容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十五條修正內容則明訂:「教育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修正案也明載,若違反禁止體罰規範,政府應依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另外,也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使基層教師有明確可循的處理原則,避免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甚至改採消極輔導,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卻受其害。
提案的立委管碧玲指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訂,教育過程應尊重學生的身體完整性及人性尊嚴,並不受照顧者的暴力對待,全世界文明國家也都相信應給兒童幸福、親愛的環境,體罰、羞辱是侵犯兒童的尊嚴,禁止體罰條款通過,代表台灣人權立法進步。
體罰的明確定義為何?教育部官員說,歐美先進國家都禁止對學生造成身體疼痛或極度疲勞,青蛙跳、長時間罰站、罰蹲、拱橋等都是蓄意造成學生身心傷害,都可被視為體罰的樣態。但如何認定,仍要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情境判斷。
教育部訓委會常委柯慧貞提醒所有老師,以後對不守規矩的學生不能「打」,必須想出其他更適當方式管教;若管教不當,會被記過處分。她表示,目前已有台北市、台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八縣市訂有相關作業規定或原則。
縣府教育局指出,教育部原本就三令五申,要求各校不能對學生體罰,因此,十多年來,地區依教育部指示,對學生不以打罵,而改以鼓勵方式,對不聽管教的學生,只能以愛心輔導,現在,只不過是將禁止體罰明文規定於教育基本法,對地區沒影響。為替代體罰措施,正全力推動友善校園等各種輔導措施。
教育局說明,地區很少發生體罰現象,有的老師稍微打了學生屁股,學生、家長便會去驗傷,到社會局投訴,列入個案,因此,老師們都以口頭勸說為主,不敢體罰學生。
教育局說,其實要不要體罰,也曾引起學校訓導、輔導單位人員不同的看法,訓導人員贊成適度的體罰,以收警惕之效,輔導人員則主張以愛的教育,不贊成打罵。但也有訓導人員開玩笑說,很多案例,輔導到最後,還是要送由訓導人員加以處罰,才能收效。
由於人權觀念大開,現在不只不能打,連罵都不能罵,教育局表示,以前老師可以罵不用功的學生:「若不唸書,以後就只好去種田」,現在可不能說,否則會被農夫家長抗議;也不能罵學生:「不唸書只好和你爸爸一樣去修車」,同樣會挨告,教育局大嘆,教師難為。
教育局認為禁止體罰,用意基本上是好的,不過,如何落實教學品質,讓學生真正獲得受教權利也很重要。
教育局指出,由於太過於強調人權、平等,害怕因體罰、能力分班會造成學生心理受創,反而產生一些迷思。以常態編班言,因為沒有能力分班,水準參差不齊,老師只好照本宣科,無法因材施教,結果,學生會的還是會,不會的還是不會,因此,建議應適度能力分班。
教育局建議,可採二段式的能力常態分班,中上學生常態分班、中下學生常態分班,既可兼顧到中下學生的程度,也可刺激中上學生的學習效果。而且,老師也較好施教,較能落實教學成效,有助於學生教育水平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