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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寧鄉代選舉賄選案五人一審判有罪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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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案宣判!今年六月間舉辦第九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期間,金寧鄉鄉民代表候選人翁○堆為求順利當選,與多位金寧鄉民期約賄選,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席時英掌握情資,指揮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偵辦,查獲後迅即提起公訴。該案經金門地方法院判決翁○堆有期徒刑3年2個月,吳○陵及陳○蓮各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賣票的選民邱○謠及詹○惠夫婦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及1年2個月。

金門地檢署發佈新聞稿指出,今年六月間的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期間,金寧鄉鄉民代表候選人翁○堆為求在選舉中順利當選,乃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晚上六時,前往金寧鄉民吳○陵家中,尋求其與同居人陳○蓮支持,吳○陵稱可以協助取得10票,翁○堆隨即交付賄款三萬元予吳○陵,欲以每票三千元之代價,對金寧鄉之選民進行買票賄選。

稍後陳○蓮受吳○陵指使,至詹○惠家中,以每票三○○○元之對價,詢問詹○惠是否願賣選票,詹○惠答應並稱除自己外,尚有邱○謠等人共可協助4票。詹○惠與邱○謠旋即於當晚邀請蔡○、羅○惠夫婦前來住處,要求二人投票給該買票之候選人,羅○惠應允,蔡○則以投票期間將前往台北,無法配合而拒絕。

吳○陵指示陳○蓮於同月9日上午8時許,邀約詹○惠至陳○蓮住處,由吳○陵點數一萬二千元賄款及翁○堆競選文宣及名片各2張,交給詹○惠。金門地檢署獲得相關情資,由席時英檢察官指揮福建調查處兵分多路執行搜索後查獲。

詹○惠因願述共吳○陵、陳○蓮犯之犯罪事證,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其餘被告經金門地檢署在九月十一日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翁○堆仍否認犯行,惟席檢察官一一舉出翁○堆行賄證據如證人證詞、通聯記錄及扣案現金、競選名片、現金等等,讓翁○堆百口莫辯,又因搜證程序均合法完備,翁○堆之選任辯護人均無法挑剔其證據能力,聲請調查之證據亦經席檢察官一一駁斥而均遭法院駁回聲請。

翁○堆於法院再次開庭時,見大勢已去,乃坦承犯行。金門地方法院旋即於十二月五日判決被告翁○堆有期徒刑3年2個月,褫奪公權5年。吳○陵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陳○蓮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4年。詹○惠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4年。邱○謠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4年。

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得知判決結果之後,甚表欣慰,除再三感謝席檢察官及調查處同仁辛勞積極、證據蒐證完整,讓被告等人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被法院判決定罪;劉家芳也表示,金門地檢署非常重視維護乾淨選風及選舉的公正公平性,因此每次選舉,都會及早部署、蒐集情資,因此希望候選人及選民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以免因小失大,讓自己面臨牢獄之災。而此次被告翁○堆不僅落選,一干人等還要面臨3年2個月不等的牢獄之災,可以當成這類犯罪行為最好的借鏡。

金門地檢署也藉此機會,再度重申捍衛法律、維護反賄選,淨化選風政策的決心,呼籲今天的烏坵鄉鄉長選舉,烏坵鄉民能夠在公平乾淨的選風之下選賢與能,不要再有幽靈人口妨害選舉公正性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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