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發布建物申請核發竣工證明作業辦法
金門縣政府為保障金門縣核發建築令時期人民申請建築案件之權益,特訂發布「金門縣領有建築令未取得竣工證明建築物申請核發竣工證明作業辦法」,其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後領有金門縣政府核發建築令在案之建築案件。
金門縣政府指出,依據訂定發布的「金門縣領有建築令未取得竣工證明建築物申請核發竣工證明作業辦法」規定,建築令時期之建築物,申請核發竣工證明書者,應備下列書件逕向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一、申請書三份。二、地籍套繪圖三份。三、各層平面圖三份。四、建築物各向立面及屋頂突出物相片各乙張。五、原領建築令影本。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無違章建築者免附。七、切結書,無違章建築者免附。
縣府指出,竣工證明書之核發,各鄉(鎮)公所應派員現地查驗,勘驗週圍排水設施有否妥善施建,承建商臨時搭建之工寮、廢棄材、棄土清除後始准辦理;竣工證明書應按原核准範圍核發,並加註原核准用途及結構。
縣府並指出,申請核發竣工證明書之建築物已搭建違章建築者,其違章建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危害公共安全,應檢討修改後始得併案申請。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之出入口寬度或防火間隔之違章建築。二、屋頂平台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違章建築面積達屋頂平台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三、屋頂違章建築二層以上者。四、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逃生之違章建築者。五、違規廣告物、內外牆裝飾物封閉開口者,及其他影響避難逃生或消防救災者。六、騎樓違章建築妨礙公共通行者。
縣府指出,申請案件雖有搭建違章建築,但無前項各款情形者,得將建築物現況依實繪製於平面圖並標註清楚,並檢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後,併案申請竣工證明書,免併案辦理拆除。而前二項所稱違章建築不包括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新違建,申請案件遇有新違建之情形,其新違建應全數拆除後始得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縣府表示,各鄉(鎮)公所應按季將核發之竣工證明書列冊(含申請書、套繪圖及各層平面圖)送金門縣政府彙整,並納入建築套繪管理系統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