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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審會通過國中小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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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九十五年度教育審議委員會經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金門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金門縣國中小學學生定期評量次數,國中每學期以二至三次、國小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金門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係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審議通過的「金門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依實得分數計算。(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訓導處或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學生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含)以下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學生日常生活之表現具體建議,經評定為需要輔導者,應由級任導師及輔導單位進行專案輔導。

而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而學生對成績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單之日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至於學生修業期滿,能否畢業,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各項辦理,評量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國中小學生:國中部分:(1)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九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以上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2)學習領域成績,六學期均有二個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或九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國小部分:(1)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六學年均達丙等以上者,或六年級達丙等以上並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者。(2)各學習領域中有達丙等以上者。

(二)九十五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國中小學生:1、國中:學習領域成績,六學期均有二個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或九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2、國小:修業期滿,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總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成績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3、日常生活表現如有以下其中一項之情事者:(1)學生出缺席情形:每學期無故曠課未逾四十二節者(集會無故缺席,每二次視為曠課一節)。(2)於某一學期內中輟未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3)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後未記有三大過(含)以上者(含折算累計:三次警告折算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而修業期滿評量結果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學生如無法達到前款第二目標,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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