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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價調整上路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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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計程車運價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公告調整實施,金門縣政府交通旅遊局昨日上午會同縣警局、監理所、消保官顏水坤,針對機場、水頭碼頭、金城招呼站,查核一百二十二輛計程車,只有六輛未依規定換錶或張貼新舊運價對照表,由於有三個月宣導期,主管部門並未開單開罰,但仍將持續加強宣導,並請計程車業者多加配合。

縣府交通旅遊局指出,金門縣計程車目前合法登記共計四百五十五輛,本次會同縣府消保官、監理所、警察局等單位聯合稽查金城車站、機揚、水頭碼頭等三處計程車招呼站,查核計一百二十二輛,佔計程車總車輛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七點二,其中不符合規定者計有六輛,業已當場發放「新舊運價對照表」請業者張貼。

金門縣政府表示,金門縣計程車運價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公告調整實施,在原費率錶尚未修改完成期間(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按新舊運價對照表收費(若有未分發縣府印製之對照表業者,請洽金門縣監理所領取)。

縣府指出,為利業者費率錶(含檢驗表)修改期間舊錶使用新費率之需,縣府核算「計程車新舊運價對照表」,供業者依換算之運價對照表收費,改錶期暫定三個月(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並俟業者完成改錶作業後,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全面使用新費率計費錶收費。

縣府也要求計程車新運價調整公告實施後,相關單位應轉知計程車駕駛人依規定收費,不得加收其他費用,若有違規收費經檢舉查證屬實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即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規範事項)規定:「裁罰新台幣九仟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並按其情節,吊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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