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孩子行為訴法為時已晚
金湖國中倉庫失火,起因於蹺課逃學。根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逃學或逃家」,「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都稱為「少年不良行為」。這些不良行為,學校雖然有義務要協助管教,但教師已經沒有教鞭可教;一旦動用到警察或司法,又似乎為時太晚;看來,做家長的,還是得自求多福,多花一點心思,努力與學校合作,把孩子教好。
現行法律對於少年不良行為或少年事件有如下的規定: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以上工作。
同法,父母或監護人若發現子女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的矯治輔導。
此外,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家長(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雖然這些法律規定,把學校列為協助的對象,但因為沒有留級制度,沒有合理的體罰,學校(教師)往往會為沒有足夠的權柄可以讓學生就範而感到為難。家長自己,或許才是導正孩子行為最重要的力量;但如果家長自己本身就不是好的榜樣,或真的無力教好自己的孩子,又該如何?
如果每個家長都有能力教好自己的孩子,社會上也許就不需要教育單位(不需要教師)的存在了;但如果父母不努力負起教養的責任,想要完全依賴教育單位,那也太為難老師了!「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看似合理,實際卻不是那麼簡單。
父母難當,教師難為,是當代社會普遍存在的難題,但父母和教師卻都是教育能否成功的關鍵!這個社會的各個系統(社區、教改團體、公益社團、宗教團體::)得一起努力思考:要用什麼方式來幫助父母和教師,做好教養和教育的工作;要用什麼愛的力量或愛的教育,去感動學生或孩子!否則,只要有一個人變成了壞孩子,社會上可能就會多出好幾個受害者。
蹺課、逃學可能是輟學的前奏;輟學之後,結伴而來的,可能是各種攻擊行為或是復仇行為。一連串的偏差,導源於各種因素,若加上交友不慎,問題就大了。家庭、學校、社會必須結合成為正向力量,與物以類聚的偏差行為進行拔河。許多研究都認為:能有效預防輟學行為的發生,就能預防大多數少年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