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大客車駕駛人依規定須申報登記
梅嶺大車禍,撞出營業大客車諸多問題,縣府表示,交通部特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增列自今(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應將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三月一日起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者,另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職前專案講習,希望確保旅客生命安全。
縣府交通旅遊局提醒地區交通運輸業者留意,該局指出,為公路監理機關查核營業大客車業者是否僱用合格營業大客車駕駛人需要,增列自今(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應將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結果不合格之駕駛人,汽車運輸業者不得派任駕駛車輛營業。另考量遊覽車行駛路線多為風景區及偏遠山區旅遊景點,其路況變化大,相較於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駕駛困難度高,故對於遊覽車駕駛人應有較高之要求,同時為兼顧法規施行所需作業緩衝期程,及減低對現行遊覽車駕駛人之影響,增列規定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人者,另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或專案委託單位所辦理六小時以上之職前專案講習,始得申報登記。
交通旅遊局說明,修正後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內容如下|
汽車運輸業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三、不得有欺騙旅客或從事不正當營利行為。四、不得有玷污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五、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六、不得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為安全管理所召集舉辦之訓練或講習。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應將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應登記內容異動時,亦同;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人者,另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專案委託單位所辦理六小時以上之職前專案講習,始得申報登記。
前項申報登記內容,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結果不合格之駕駛人,汽車運輸業者不得派任駕駛車輛營業。
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員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遊覽車駕駛員得由承租人或旅行業者實施酒精檢測,檢測不合格者,亦同。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明確標示下列安全設備位置及操作方法:一、緊急出口。二、滅火器。三、車窗擊破裝置。
營業大客車應於車內駕駛座旁或上下車門顯明處標示駕駛員姓名及牌照號碼,並張貼公司服務電話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車外尾部汽車牌照上方顯明處應標示駕駛員姓名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前二項標示字體大小及位置應符合規定。遊覽車客運業於所有乘客上車後,應在車內播放安全逃生資訊影片。經營中程、長程國道客運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進入國道後,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