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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商借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協助服務 教審會審議通過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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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九十五年度教育審議委員會經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金門縣政府商借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協助服務實施要點」,俾期提昇行政效能及加強政策規劃與執行,讓商借建立制度化。

金門縣政府為商借具有業務相關專長之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協助服務,俾期提昇行政效能及加強政策規劃與執行,特訂定「金門縣政府商借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協助服務實施要點」。

要點就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等名詞定義為,商借教師:金門縣政府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商借公立中小學校及幼稚園編制內教師,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至商借機關辦理特定之業務或工作。原服務學校:指商借教師本職所屬之公立中小學校及幼稚園。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得視業務特殊需要,並經縣長批准,商借金門縣公立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至金門縣政府協助業務之執行與推動。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局本部)經徵得商借教師意願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始得發函原服務學校辦理商借,於接獲同意商借函文後,即完成商借程序。

在金門縣九十五年度召開的教育審議委員會議中,金門縣政府教育局表示,縣府為商借具有業務相關專長之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協助服務,俾期提昇行政效能及加強政策規劃與執行,因此,特訂定「金門縣政府商借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協助服務實施要點(草案)」。

要點規範,商借時間將先了解和查閱教育部規定,再做最後確定。但原則上商借一次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商借教師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繼續商借,最高不得超過四學年。教育審議委員會並附但書,即表現優異經考評通過,且商借機關有必要的,可在予借調一段時間。

而商借教師之原服務學校應於商借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務。商借教師之待遇按商借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各項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商借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辦理。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金門縣政府教育局評核後,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或商借期滿歸建時,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遇有具體功過情形,仍依前開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商借教師於課程重大變革時,應優先接受相關課程內容研習。至於該要點將俟核定後同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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