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國中小學力鑑定二月九日起報名
金門縣政府九十六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含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考試,訂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舉行,並於二月九日至十一日受理報名,有意參加者應把握時間溫習課本,以有信心面對鑑定考試,一舉過關。
為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之學力,金門縣政府依據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辦理九十六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含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以考試日為計算基準,並以年滿十四足歲(民國82年3月11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而年滿十七足歲(民國79年3月11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報名日期及時間,訂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二月十一日止(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星期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報名地點在金門縣金城國民中學(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三十二號,電話:327404轉203)。
報名方式及手續上,應考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現場報名、填寫報名表並備妥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通信報名概不受理),但設籍居住於台灣本島以外之地區者、在營服軍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以委託他人報名方式辦理(備妥委託書一份及委託人、受委託人身份證影本各一份)。並繳驗國民身份證正本(驗畢發還),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而以「台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身份報名者,須繳驗台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畢發還),並繳交台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各一份。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可檢附科目及格證書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申請免考。以及繳交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四張(背面請書寫考生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心障礙國民如需特殊應考方式,應於報名表上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考試日期,訂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舉行,考試地點在金門縣金城國民中學,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一日公佈於金城國民中學公佈欄。至於考試範圍,為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十五學年度畢業班三、六個學年所使用之課程綱要為範圍。
至於鑑定及格標準及資格方面,一般國民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計算,各科目計分成績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身心障礙國民考試,依教育部規定,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標準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一)、第一次參加鑑定考試,當年度全部應考科目成績總平均達六十分。(二)、累計參加歷年之考試成績,各應考科目均達六十分者。
鑑定考試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金門縣政府教育局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部份科目及格者發給科目及格證書,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該已及格科目,如累計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前項部份考試科目及格證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至於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證件倘有不實情事,雖經考試及格,仍不發給及格證書或部份科目及格證書。二、應考人須依規定攜帶身分證(以台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身分報考者,攜帶台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准考證應試,以便核驗身份。如發現有代考情形,除應考人取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金門縣政府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飭原校查明議處。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考試時間必須改期時,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佈外,並在原定試場公告。四、為配合身心障礙國民報考,特增設身心障礙國民應考試場外,另提供配合措施,如需特殊應考方式(點字、口答),請於報名時專案提出申請,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與輔導。五、本考試不限戶籍所在地。六、本次考試全部科目及格者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部份科目及格者發給部份科目及格證書,通過之應考人由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另行通知頒發(或由承辦學校轉發)。七、複查成績,限於書面提出申請,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金門縣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彙辦,並述明『考試級別、姓名、座號、複查科目、複查前成績』等項並附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票三十二元及書面收件人地址、姓名),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八、應考人通信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通知金門縣政府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