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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商港吳立委要求交通部接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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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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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規定,交通部為管理商港,於各港設商港管理機關;故依法金門商港之規劃興建及管理經營業務,應屬交通部職權,毋庸置疑。為避免金門港務處逾越執行「無法源依據」之事務,並考量「金門商港整體工程」對金門海運建設,及目前執行小三通通航事務之深遠影響,縣籍立委吳成典乃在立法院本會期院會中提案,建請交通部實應依據商港法之規定,實質接辦「金門商港整體建港計畫」工程及後續之管理經營業務,不應再委由金門港務處經營。

案經行政院交據交通部研處,並於日昨函覆吳成典指出,金門縣政府自戰地政務解除接管金門商港以來,已完成多項港埠建設,並提供小三通輸運服務,成效卓著,該部各港務局因應人事精簡政策,人力緊縮,實未能增設組織或移撥人力接管金門商港,惟為協助金門商港相關建設之推動,該部除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交通部推動金門港建設執行小組」外,並由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擔任「金門水頭商港興建工程委託技術總顧問」,目前運作順遂,未來該部仍將於工程技術方面予以全力協助。

交通部指出,該部於八十七年至八十八年間,為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功能調整,檢討修正商港法部分條文時,曾多次邀請金門縣政府等有關單位,召開研商金、馬國內商港管理體制歸屬及法源依據之相關會議,金門及連江縣政府均表示同意維持由地方政府管理,爰予修正商港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賦予地方政府經管商港之法源;此外,港埠建設與地方發展息息相關,除港埠整體規劃需與全國港埠發展政策一致外,由地方政府管理,當可與地方施政相互配合,收因地制宜之效。有關金門港埠經營管理體制,仍維持金門縣政府設置金門港務處為管理機關,未來俟全國航港管理體制確定後,再做通盤性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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