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登記規費今起徵收
計程車駕駛人辦理執業登記所需費用,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自本(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開始徵收,縣警局交通隊提醒計程車駕駛人依規定配合辦理。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新修正發布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需繳交規費,收費基準如下:執業測驗(含講習):新臺幣三百元;僅參加地理環境測驗者,新臺幣一百元。在職講習:新臺幣三百元。新領、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副證:每證新臺幣二百元。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自辦法生效日三個月後始開始徵收,意即自今(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開始徵收各項費用。
另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釋規定,除現有計程車駕駛人持有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所發之舊證配合警察機關公務需要辦理全面換發新證者,依規費法第七條但書規定予以收費外,計程車駕駛人至警察機關申辦執業登記相關事項時,均應依該辦法第十六條所訂之收費基準繳交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