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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貨店賣免稅菸觸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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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貨店裡轉賣免稅商店菸酒,合法否?建網頁推銷酒品,有沒有要注意的地方?網站拍賣酒類,觸法與否?縣府在進行菸酒管理過程中,常發現民眾已違反許多相關管理規定,而民眾本身卻不自知,因此,縣府財政局特別彙整製作菸酒管理常見違規實例解析,提醒鄉親留意,本報於今、明兩天分別刊載,讓鄉親充分瞭解,以免觸法。

菸酒管理常見違規實例解析|

模擬情境一:

阿土伯上個禮拜和同村莊的幾位老朋友去了一趟廈門旅遊,返回金門前發現免稅店裡菸酒比較便宜,心想,自己經營的雜貨店也賣菸酒,就買些回家賣好了,誰知道今天到店裡稽查的菸酒查緝小組,竟然說販賣免稅菸酒是違法的?

縣府財政局菸酒課解答:

民眾出國旅遊,在返國時常會在免稅商店購買一些菸酒品回家,而這類免稅菸酒品屬未稅菸酒品,是供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不可以作為營業使用,若販賣該等未稅菸酒品,即視為販賣私菸、私酒,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模擬情境二:

曉惠是個大學生,暑假期間幫忙管理家中經營的金門特產店,由於網路購物盛行,曉惠便想藉由網路之便推銷金門地方特產、酒品,也幫家裡的特產店拉拉生意,提高銷售量。就在她完成網頁後沒幾天,收到了縣政府公函,說她的網頁內的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已遭人檢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

縣府財政局菸酒課解答:

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另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該健康警語之標示,應以版面10%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1/2,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

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可是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的。

三、因此,如果各位鄉親也想和曉惠一樣在網路上或藉由其他媒介刊登酒品廣告,都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第37條之規定,才不會違法受罰。

模擬情境三:

有一天,小明的朋友到家裡作客,帶了一瓶酒當禮物,小明想想,自己不常喝酒,不如就把酒放到拍賣網站上拍賣吧!因為知道有人在網路刊載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而被裁處罰鍰,於是小明在網頁上加了大大的警告標語,還留意有無全程疊印,心想這樣就不會有問題了,現在只要在家等買家下單購買就可以了。怎知等了幾天,還沒等到買家下單,就已經收到縣政府的裁處書,小明不懂,我已經在網頁上加註警語了,為什麼還會被罰?

縣府財政局菸酒課解答:

一、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案例中小明已經留意到這項規定,但他卻忽略了一點,就是:不得以網路方式供民眾(預)訂購酒品。

二、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而建置以網路方式供民眾(預)訂購酒品者就不符合此項規定。違反這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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