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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所需物品可經金馬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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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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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表示,經濟部經公告修正准許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得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經濟部依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陸經字第0960000818號函,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公告修正准許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得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規定。

根據經濟部公告,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相關輸出規定如下:(一)轉運至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由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地區福建台商為限。(二)出口商於報關出口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出具之自用切結書,該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立切結書人確係當地之台商。但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美幣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上揭切結書。(三)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表示,轉運之台灣地區物品應先運至金門、馬祖之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經貿字第09109023970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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