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玉路飆破170駕駛被罰二萬四千元
為遏制酒駕等重大違規所肇致之車禍發生,縣警局配合警政署「嚴懲惡性交通違規」政策,今(三)日起一連三天,持續加強取締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等重大違規行為。
而本縣警察局依地區交通特性擇定酒後駕車、嚴重超速及闖紅燈等三項交通違規行為,要求各警察所、保安隊、交通隊等單位,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勤務加強取締酒後駕車等惡性重大違規,元月份計取締闖紅燈五十件、嚴重超速(超速四十公里以上)三件、酒後駕車二十件等,該局為遏制酒駕等重大違規所肇致之車禍發生,將持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政策,於本(二)月三日起一連三天加強取締是類違規行為。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依據修正後並自去(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規定,超速行駛之處罰除依車種分級處罰外,亦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多寡,分級處罰,若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未滿六十公里者,依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記違規點數一點;若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則依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款,記違規點數三點,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依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據交通隊表示,地區上個月在伯玉路(速限七十公里路段)就有乙輛汽車行駛速度高達一百七十公里以上,依據規定該名駕駛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四千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並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時該名違規人所駕駛之車輛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