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訂身障補助要點設籍門檻提高到15年
金門縣多項社會福利措施獨步全國,致使台省縣市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大量遷入金門設籍,分食金門縣之社會福利資源。金門縣政府有鑑於此,就修訂了「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將設籍門檻由現行的一年提高到十五年,並自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開始實施。
根據金門縣政府社會局指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平均每月增加十至二十人,其中半數以上為台省遷入者,為保障金門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因此提案修訂「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提高設籍時間為十五年,或曾設籍金門縣其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
經修訂「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補助對象,持有金門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生活補助:(一)設籍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1)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金門縣滿十五年者。(2)曾設籍金門縣其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二)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三)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而出生地於金門縣或該要點修訂實施前已請領者,不受前項設籍滿十五年之限制。
縣府社會局表示,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生活補助,但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檢附相關證件包括: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申請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縣府社會局表示,鄉鎮公所受理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核、撥款事宜:(一)經鄉鎮公所就資格條件初審合格後送金門縣政府複核,於每月十五日前審核通過者,自當月發給生活補助;如於十六日審核通過者自次月發給生活補助。(二)該補助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內。(三)各鄉鎮公所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繕造符合要件者名冊並製成媒體資料文件送金門縣政府審核撥款。
至於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核發標準,符合申請資格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台幣二千元;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台幣二千五百元;符合申請資格之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元;符合申請資格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五百元;而同時符合領取身心障礙者津貼及其他政府發給之生活補助(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
社會局指出,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鄉鎮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補助;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一)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者。(二)戶籍遷出金門縣或未實際居住金門縣者。(三)身心障礙手冊逾期未重新鑑定或經註銷者。(四)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五)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六)其他申領資格喪失者。
金門縣政府得隨時抽查申請人相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這項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立即停發或追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而這項補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