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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土地官司李昭明打出心得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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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律師,又不是學法律出身,也不是土地權利關係人,更不是為了牟利,陽翟居民李昭明抱著「研究」的態度,代理鄉人打過好幾場與土地權利爭執有關的官司。他提出了六個問題,覺得金門縣政府有必要針對︽土地法︾第五十九條進行研討。

他所受理的土地官司共有七、八件,目前有一件獲勝,兩件上訴中,其餘都是敗訴。官司之所以這麼難打,根據李昭明個人的看法,問題出在許多公家機關提出了異議,但這些機構提出異議,是不是合乎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他感到懷疑。他希望金門縣政府、地政局等單位,能就他所提出的六項問題,開個會,做一番檢討;因為在立法委員的辦公室,還有整鐵櫃,不知道幾百件的土地案件需要處理。

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全文如下:「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根據這條法律,李昭明提出了六項需要討論的疑點:一、非「土地權利關係人卻提出異議是否適法?二、土地登記案的公告期間何以是二個月?三、提異議應檢附證明文件;若未附證明文件,是否可提異議?四、未發生土地權利爭議的異議,應否調處?五、調處的結果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六、未登記所有權前,該土地怎麼會有土地管理機關?

就土地權利關係人而言,李昭明質疑金門縣政府、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林務所、自來水廠、駐金部隊等機關並不是土地權利關係人;若以土地權利關係人自居,於法無據。如果是非法提出異議仍被受理,所衍生的權益損害,應該如何補救?他質疑的對不對?希望地政局參酌!

就公告期間而言,地政局將審查證明無誤的土地登記案公告期間訂為兩個月,法律依據是什麼?又,對已逾公告期間而提異議者,地政局有沒有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這樣做有沒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就提異議應檢附證明文件的規定而言,李昭明根據所接觸的案件表示,所提的異議都是以檢舉方式及推論為之,並沒有附上土地法五十九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他問:在未附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可以提異議嗎?

在無發生土地權利爭執之異議應否調處的問題上,李昭明提出的疑問是:五十九條規定「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但若提異議者與當事人未發生任何土地權利的爭執時,地政局是否可以調處?若是非法調處或非法調處無效,該如何救濟?

在調處結果是否屬行政處分的問題上,李昭明要問的是:因異議調處的案件,調處結果的通知函,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按內政部地政司長的說明,上述的通知函,是屬於行政處分,但按金門地政局局長的說明,則「不屬行政處分」;他希望能有正確的說明。地政局的公文,曾有告知是行政處分,又更正非行政處分,究竟是不是行政處分,關係行政訴訟或法院訴訟兩種不同的法律途徑,他認為必須弄清楚。

在未登所有權,該土地有沒有土地管理機關的議題上,李昭明要質疑是: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前,並無所謂的「土地管理機關」,但地政局稱金門縣政府、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林務所、自來水廠及駐金部隊為土地管理機關,這樣的認定合法嗎?李昭明的質疑是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以上六點疑問,都是李昭明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九條提出;他希望金門縣政府和地政局能開個會,檢討一下,並解答這些問題。就他所知,他認為,金門縣政府和地政局扮演異議提出者的角色,並不適當,但是他想知道政府的觀點。他曾透過李沃士向主管部門的某位局長反應上述問題;局長對李沃士說他(李昭明)說的並不實在,但局長當李昭明的面又加以否認說過那樣的話。究竟實在不實在?他希望可以開個會,研究討論一下。

李昭明長期擔任義務性的代理人,幫同鄉打土地爭議的官司,他說自己已經「了錢了到痛了」,不過還是基於研究的態度,希望解決一些問題。他所受理的幾個案件,型態都不相同,卻與五十九條有密切的關係。

在打官司時,連法官都曾質疑過李昭明:你既不是律師,又不是學法律,何以會蹚這種渾水?不知道金門有沒有司法黃牛?李昭明則請法官去查;他說:如果查到他是(司法黃牛),他自願加重三倍受罰!

在一個要回田埂土地權的訴訟中,李昭明曾讓法官氣到拍桌子。李昭明提出「頂田管下岸(田埂)」的民間習慣,因為︽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不過,法官並沒有接受;後來,李昭明又說,頂田的人要登記田埂,下田的人並沒有提出異議,足見頂田管下岸是不成文的習慣;法官才暫時無話。

在立委吳成典辦公室裡,可能還有一大櫃的土地問題要處理;助理人員也曾請李昭明幫忙;不過,李昭明只接受幾件,其餘則是愛莫能助。他說,光是手頭上的這七、八件,就夠他忙的了;也因為是義務的,所以虧錢虧到痛。

小老百姓最不喜歡上法院,李昭明卻不惜代理平民與政府對簿公堂。他曾經籌組「金門地區六十四、六十五年次役男權益受損自救會」。六十四、六十五年次的金門籍男丁,是否應該視同自衛隊退役(具已訓乙種國民兵證),曾經喧騰多時,後經大法官會議解釋,應該採信賴保護原則(承認已訓);在大法官解釋前和解釋後,李昭明都曾使盡全力,為六十四、六十五年次的男丁(役男)爭取權益。對政府部門的許多人來說,李昭明也許可以算得上是一位頭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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