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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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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表示,行政院新聞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版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自九十六年度起辦理「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將分二梯次受理申請報名,第一梯次自今(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地區樂團有意申請的,可向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報名。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申請期限,第一梯次報名收件日期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梯次報名收件日期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逾期皆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於各梯次報名截止日前,將應附之資料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台北市天津街2號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

縣府表示,依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規定,申請者資格方面,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至於補助項目上,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發行之有聲出版品為限。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新聞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申請補助應檢附的資料,包括:申請表一份、企畫書八份,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行計畫、作業期程、預估經費、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CD形式呈現)八份,並貼妥基本資料標籤(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歌曲長度不限。申請者曾發行有聲出版品者,亦得檢附(每式八份)。而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為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同一梯次,但以二團為限。

而獲補助者繳交錄製之有聲出版品,審查委員會得評選出年度最佳作品數名,由新聞局頒予獎座或獎牌。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新聞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新聞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算六十日內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之錄製,並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及結案報告表八份送新聞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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