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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糾正榮民就養金敬老福利津貼自元月起僅能擇一請領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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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月起,榮民就養金與敬老福利津貼僅能擇一請領,受到縣長李炷烽關心,社會局表示,係因審計部對過去作法提出糾正,為符法制,故依規定辦理,該局並特別針對此一問題提出說明。

社會局表示,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之發放,始於民國八十五年,當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月可領取三千五百元津貼,另具老農老漁身分者,中央自民國八十四年起每月亦發放老農老漁津貼三千元,乃有該等身分人員每月領取本縣敬老津貼之差額情事,縣府並於民國八十七年調高為每月發放敬老津貼六千元,具老農老漁身分者,則自該年起,不論老農(漁)津貼為三千元、或九十三年起調整為四千元、或九十五年起調整為五千元,縣府為維護老農(漁)權益,仍每月補差額三千元,亦即金門縣老農(漁)身分者目前每月可領取敬老津貼八千元,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加發百分之三十,即再加發一千八百元。

但是,去(九十五)年審計部來金門查帳二次,發現地區有下列二項重大發放作業違失提出糾正,包括:溢領中央與地方敬老津貼(溢領七百餘萬,目前正進行追討作業中);老農(漁)津貼發放與本縣訂定辦法不符(應按節慰問)。

社會局說明,縣府為符法制,自今(九十六)年起老農(漁)改於二月(春)、六月(端)、九月(秋)三節發放,每節發一萬二千元,全年維持三萬六千元不變。

另榮民院外就養金(一萬三千五百五十元,九十五年十二月底金門縣領取是項就養金者有一千七百六十七人)與金門縣敬老津貼同時兼領,和中央及地方法令有所違背,經分別向內政部及退輔會請示,為免發放款項遭追回,自九十五年十二月起,已領榮民就養金再申領金門縣敬老津貼者一律不予核准,九十六年元月起榮民就養金與金門縣敬老金僅能擇一請領,以符法令。

對於九十歲以上老人之敬老禮金,縣府亦自今(九十六)年起改在每年一、四、七、十月發放,每季發三個月(九十歲以上者每季發放三千元,一百歲以上者每季發放九千元)。

社會局強調,金門縣近幾年來人口成長迅速,今年一月底金門縣人口數已達七萬七千一百人,其中老年人口數九千八百三十一人,占金門縣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二點八,為使社會福利達到公平正義原則,縣府制訂相關法規,均會考量資源分配之均衡性及福利服務之需要性,而予設限,如「本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即明訂「同時符合領取身心障礙者津貼及其他政府發給之生活(補助)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另外,對於金門縣議會要求縣府修訂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辦法,縣府也將廣納各方意見列入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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