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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隊薪餉有人主張追討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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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對金門溢領中央與地方敬老津貼提出糾正,而且正在進行追討當中;陽翟居民李昭明有感而發地表示:政府對「多發」的知道要追回,對「少發」的又該如何?

李昭明表示,民國六十年頒行的「金馬地區民防總隊編組運用方案」有如下規定:「機動大隊集訓期間,受訓人員的薪餉和主副食,比照國軍給與標準,本年度按實際人數提出申請,由國防部核發。」由此可見,民防隊集訓期間,應該是有待遇的。

他還說,雖然政府後已根據「金馬自衛隊補償辦法」,對自衛隊員進行補償,但相關的文字,並沒說明補償金就等於薪餉及主副食費!

就李昭明的觀點而言,他認為補償金的發放是體恤金馬民眾保國衛民的功勞,並不是將政府積欠自衛隊的薪餉發還。他說,如果審計部視兼領榮民就養金和敬老福利津為溢領,要加以追回;那麼,政府對於過去未發給民防自衛隊的薪餉,是不是也應該按時、按日、按月計酬,追還給民眾?

金門日報(本報)昨天刊載一則標題為「審計部糾正榮民就養金、敬老福利津貼,自元月起僅能擇一請領」的新聞報導,這讓李昭明有感而發,提出了上述的疑問。

根據民國六十年所頒的「金馬地區地區民防總隊編組運用方案」(李昭明提供);民防總隊編組的目的在於適應當時國防需要,使民力與武力結合,並實施全民作戰。依任務區分為戰鬥部隊和守備部隊。凡年滿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男子,十八歲至四十歲的婦女,無嚴重疾病及殘廢者,都應參加。金馬地區各編一個民防總隊,按大隊、中隊、區隊、分隊的序列編成。每鄉鎮編成一個機動大隊,以年滿十九到三十五歲的青壯男子編成,擔任機動或作戰任務;每鄉鎮編成一個守備大隊,以年滿十六歲至十八歲及年滿三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男子,還有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的已婚婦女編成,擔任防守與軍勤任務。

機動大隊要每年集訓一個月。六十年度受訓人員的薪餉及主副食,由國防部照實際人數核撥,並由地方編列預算支應。守備大隊年訓九十六小時或月訓四小時,訓練經費由地方編列預算。

過去,李昭明曾向監察院陳情,想要「追討政府欠金馬地區民防自衛隊隊員集訓期間的薪餉」。監察院及國防部回復李昭明的公文有如下內容:基於金馬地區民防自衛隊員,在訓練期間未曾領到薪餉及主副食費,(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規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會同訂定「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處理);公文中還告知李昭明:若他符合條件,也可以依規定申請。

監察院和國防部或許是把自衛隊補償金等同於薪餉及主副食費;不過,李昭明卻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自衛隊實質存在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時間早在民國六十年以前;純就白紙黑字的具體規定而言,並沒有任何字句可以把補償金等同於薪餉的補發。李昭明似乎是把補償金看成精神補償,或只是償還本金的利息而已(他同意這種比喻)。

由近日新聞報導說:審計部糾正榮民就養金及敬老福利津,使這兩項津貼從元月起只能擇一請領,且溢領的還要追回;這引發李昭明對自衛隊薪餉的一番議論。

李昭明曾經為了追討自衛隊薪餉,與政府單位交手過,但徒勞無功。昨天因為榮民就養金及敬老福利津的問題,讓他提出這樣的疑問:政府對「多發」的知道要追回,對「少發」的又該如何?

他說:自衛隊集訓時,政府總不該連飯都不給人吃吧?他覺得金門民眾應該合力把自衛隊的薪餉和主副食費也追討回來。李昭明提出的主張有沒有道理?是耶,非耶?不知道一般民眾所想的,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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