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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註銷稅局說明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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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欠繳稅捐已超過五年徵收期間,國稅局何以未註銷稅款,仍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

該服務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者,不在此限。

該服務處指出,以核定甲君滯納89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繳款書於90年9月5日送達甲君,繳納期間自90年9月16日至90年9月25日止,甲君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該局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嗣甲君於95年11月20日主張該強制執行案件已逾徵收期間,惟查該案件因係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中,依前揭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視同未逾徵收期間,故未能辦理註銷。

該服務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經確認無誤之稅額繳款書,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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