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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交通違規警方將持續加強執法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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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嚴懲惡性交通違規」政策,自本(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針對酒後駕車、嚴重超速及闖紅燈等三項交通違規行為加強取締,累計一至二月份警方取締的違規件數共有一百四十七件,其中,闖紅燈有九十件、嚴重超速(超速四十公里以上)五件、酒後駕車五十二件等,縣警局強調,為保護大多數守法用路人,遏制酒駕等重大違規所肇致之車禍發生,將持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政策加強取締是類違規行為,提醒駕駛朋友遵守交通規則,以免觸法受罰。

縣警局從元月份起加強執行「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取締,據警方統計,地區上(二)月份取締惡性違規件數,在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迴轉、自動照相)有四十件,較元月份五十件減少;嚴重超速(超速四十公里以上)計取締二件,較元月份三件減少一件;但在酒後駕車違規項目二月份計取締三十二件,較元月份二十件增加十二件,增加幅度達百分之六十。

縣警局表示,為了持續遏阻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行為發生,縣警局將持續配合警政署「嚴懲惡性交通違規」政策,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勤務,及運用「隱藏性執法」方式嚴正執法,針對酒後駕車、闖紅燈、超速等惡性違規加強取締,以有效遏止部分駕駛人違規僥倖心理,以有效遏止部分駕駛人違規僥倖心理,保護大多數守法用路人之行的安全。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嚴重超速等惡性違規行為,為肇致車禍死亡的主要原因,依據修正後並自去(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規定,超速行駛之處罰除依車種分級處罰外,亦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多寡,分級處罰,若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未滿六十公里者,依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記違規點數一點;若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則依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款,記違規點數三點,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依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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