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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嶼觀察站〉兩岸亟需建立海洋環境預警制度

發布日期:
記者: 傅崑成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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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來,臺灣人流行一句話:「愛臺灣,就要愛這片土地」。然而,作為一個海洋法律與海洋政策的研究者,筆者常常想著:「愛臺灣,更必須愛這片連接兩岸的海水」。

兩岸的海水相連。過去是阻隔,是屏障。如今是連接面,是相互交通的大道。只是,由於兩岸分隔半世紀,很多法令制度、社會實踐都已經大不相同。因此,在有關海洋的環境保護和資源養護上,各行其是,難有一致的做法。對於同一片海水來說,可以想見,其中所存在的差距會成為執法的障礙,更會減低各自對於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成效。

尤其是金門和廈門之間,1800米的距離,同一個漳州火力發電廠的熱氣排放污染;同一條九龍江的垃圾流淌上岸;同一朵雲,下了同一場雨,將污染物降在講同樣方言的同一群人的頭頂上。這其間的共同性,就更別提了。

問題是,科學並非萬能至少目前如此。在沒有足夠的科學證據下,人類的環境不能被這麼繼續破壞下去;生態不能被繼續破壞下去;健康不能被繼續破壞下去。於是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預警原則」就被引入到國際法的領域內,成為今天很多有關環保與資源維護的基本方法。

所謂的「預警原則」,簡單地說,就是在沒法子精確規範的前提下,先以一套大約有效的防護標準為標準,來規範有關的事務,以免等到科學研究清楚了,證據明白了,環境生態和資源卻都已經全部完蛋了。這時候再來談甚麼保護,都將只是空談了。

在國際社會上,這種「預警原則」的具體實踐,最好的例證,就是1995年的︽跨界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管理養護協定︾的國際立法。在這部公約中,各國創造了兩個基準點,或稱之為參考點。當魚類資源的數量達到第一個參考點時,全球漁船就必須進行特定魚種的限量捕撈;到達第二個參考點時,就必須全面停止捕撈。

過去五年來,大陸對於其沿近海的海域使用,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立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將沿海各個海域的使用專案,按照各自海域的特性,加以規劃;然後在「使用者付費」的基本前提下,要求任何使用某一特定海域的人(自然人或法人)都必須提出申請,經過審批,繳納費用,才能取得該一海域的使用權。這種使用權是有價,而且可以用來質押的權利。他的好處很多,最重要的自然就是可以利用海域使用權利金的管理,讓「預警制度」得以有機會被實施。如果地方政府認為某一海域的使用可能造成某種環境與資源的損壞,他就可以提高收費,限制使用;甚至拒絕批准,禁止使用。

現在,在臺灣地區,包括金門地區,我們還沒有這樣的立法設計。因此,我們也就會發現,雖然金門在古寧頭附近水域,設立了鱟的養殖保護區,但是由於兩岸的海域使用規劃不同步,在對面的大陸水域,仍然允許某些採砂、建築的活動。這就讓那些不懂人類政治分歧的鱟爸爸、鱟媽媽們,無法享受到最好的環境,來養育它們的小寶寶。只不過,由於兩岸的科學合作行動有限,我們其實並不能精確地知道,到底甚麼事情,造成了甚麼影響;以及甚麼影響形成了多大的損失。

因此之故,兩岸的政治家們應該立刻順應國際社會上的潮流,先將政治分歧擱置一邊,把環境資源的養護問題擺在中間。採用所謂的「預警原則」,建立海域環境的預警制度。在兩岸還沒有足夠的科學證據,也沒有足夠的政治合作以前,就先把我們同生共命的海洋環境保護好,以免將來兩岸終於大和解了、雙方終於能夠有效地聯合研究清楚了這片水域的種種,但是一切卻都已經太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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