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縣長和基督教友會勘金門基督教墓園
位在金寧鄉榜林村與金城民眾公墓之間的基督教墓園,從民國初年就存在,但隨著內政部在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施行,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該條例規定。金門多位教友,昨日下午就前往金門縣政府拜會縣長李炷烽,表達願意配合輔導,朝獨立管理機制努力,並逐年分項達成目標。
縣長李炷烽則表示,政府施政沒有地域、宗教差別之分,主管、管理機關也沒有惡意,只是法律是中央訂的,墓園聯外道路縣府願意協助來做,絕不會比照台北市標準,金門要從寬處理。至於安葬許可證核發,為免承辦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之虞,大家要相互努力朝合法目標努力,並希望向中央爭取由金門基督教會自行核發,報由地方管理機關核備。
前往拜會縣長李炷烽的金門基督教教友,包括牧師李坤南、教友王欽元、莊天信、陳世聰、王恩典、何信德。
陳世聰指出,金門基督教墓園為私立墓園,目前為止計葬有一百個墓穴,以金門基督教會財力,無法做到在墓園設立服務中心、聯外道路等設施,教會雖然認同殯葬管理條例,但要給教會時間和酌情來做。王欽元則希望能朝就地合法化去做,由政府多輔導,以讓墓園公園化。
縣長李炷烽也建議從地方殯葬自治條例修法著手來解套,並表示,屬於金門縣政府職權的,都會儘量放寬,愈簡單愈好。對此,到場金門基督教友都表認同和可以接受。
依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該條例之規定公布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該條例規定。又第十二條規定,公墓應有下列設施,包括:墓園、骨灰(骸)存放設施、服務中心、公共衛生設備、排水系統、給水及照明設備、墓道、停車場、聯外道路、公墓標誌、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