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商港縣府堅持只委辦經營管理
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會議研商交通部研訂「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之命令(草案)」委辦縣府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宜,縣長李炷烽要求應站在地方發展及權益,加以思考、釐清。對於中央無視金門鄉親對金門商港規劃意見在先,卻又要將後續經營管理之責委由縣府負責,縣府與會人員紛紛提出批評。
縣府表示,交通部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函報行政院欲修訂「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之命令(草案)」,九十六年二月一日高雄港務局奉交通部指示召集縣府研商交通部交辦研訂「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之命令(草案)」會議討論相關事宜。
該會初步議決事項,有關依據商港法第四十九條,指定金門縣政府為「金門商港」之管理機關之可行性,高雄港務局表示,基於交通部與金門縣政府係屬不同行政主體,應為可行,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縣府認為,該議可行,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完成行政程序,由上級單位委辦地方辦理。
有關「金門商港」之經營、管理業務辦理方式及業務內容與職權範圍,高雄港務局意見表示,港口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經營宜合一,方有利於港口之建設及發展,對於「金門商港」之管理經營,宜以廣義之管理予以規範,即涵蓋商港法所訂規劃建設部分,因此,暫訂為交通部所規劃訂定之範圍;縣府則建議得委辦事項,應依商港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經營管理事項,有關規劃、建設部分,須有法規依據,如無依據應不在委辦事項以內。
有關「港埠建設」及「經營管理」經費應行負擔之單位,高雄港務局表示,「金門商港」之經營、管理委託金門縣政府辦理,為符中央照顧離島偏遠地區之政策之考量,就商港經營、管理收支相抵後,短絀部分建議由中央給予全額補助;縣府則認為,經費補助部分依委辦原則辦理,即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金門商港」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所有收入解繳國庫。
關於港埠建設部分,高雄港務局表示,商港之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應整體性考量港埠建設屬商港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委辦之範圍內,「金門商港」港埠建設所需經費,應依照商港整體規劃由中央予以全額補助;縣府則認為,依據商港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得委辦之事項應僅限於經營、管理,不包括商港之規劃、建設,故港埠建設不在委辦項目內。
昨日縣府召開的會議,即針對上述各項問題進行研議,討論的議題主要包括:金門商港在商港管理機關「行政法人化」前,交通部所提「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之命令(草案)」方案之因應措施-由縣府經營管理金門國內商港事項與因應措施、高雄港務局督管縣府管理國內商港之適切性及因應措施、交通部所擬管理期間之組織人員編制之適切性及因應措施、交通部所擬管理期間之經費補助方式合理性及因應措施、交通部所擬管理期間之財產處理方式之合理性及因應措施、管理期間港務警力配置方案;因應全國商港管理機關行政法人組織化,為維護縣府權益,縣府因應措施等等。
法制課長蔡明輝表示,該草案原本就是屬於商港法授權法規,是委辦事項,符合法令規定,有關委辦經費應由委辦機關(交通部)負責。
交通旅遊局長林振查指出,之前金門地方對商港的規劃有提出多項意見,但交通部不予採納,現在又要將相關業務委辦給地方政府,所以縣府堅持只委辦經營管理,至於安全建設規劃等則不應在委辦範圍內。他也質疑,委辦工作相關員額要算在那裡?因為可能涉及預算費用問題;受委辦執行港警業務,編制員額由何而來?港埠收入程序如何?相關建設規劃經費由誰負擔?各種人事、業務費不能只補助不足,而應由委辦單位交通部等全部負責,相關人力及港警人力不應算在縣府編制內。
縣長李炷烽則認為,交通部先前既不採納地方規劃意見,現在又硬要委由地方政府辦理,應先修訂商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將安全、建設規劃等納入委辦事項後,縣府才能接受。他也說,地方政府事實上原本沒義務成立港務處,這些港埠業務理應由中央負責。他也強調,應站在地方發展及權益,加以思考。
財政局長黃景舜表示,港埠業務屬中央權責,經費應由中央付擔。
港務處長張國土指出,由於現在的港警都由一般警力支援,指揮調度不易,他希望建置賦予真正的港警身份,以利業務執行。
有關於港警的人力規劃、編制如何取得、指揮權責、人事費用、業務費用等,與會人員也提出意見,並進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