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救濟請勿找錯門路
「訴願法」中有關訴願之管轄機關條文修正案,業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中旬經總統公布,並自當年七月一日實施,但近期內仍有民眾不服縣政府之行政處分誤向省政府提起訴願救濟,福建省政府昨日特別針對相關之規定提出說明,提醒民眾依新法之規定提起訴願救濟,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省府指出,「訴願法」第4、9、41條條文已於中華民國89年6月14日由總統以(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46990 號令修正公布;並定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4條規定訴願之管轄如下: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而第9條規定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4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又訴願法第61條亦定有明文「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意思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省府表示,為免民眾行政救濟程序之遷延,影響其權益,呼籲民眾應依新法之規定提起訴願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