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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今召開地政相關問題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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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建騰/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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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將於今天(三月二十日)上午九點半召開「金門縣地政相關問題座談會」。催生這場會議的背景,一部分原因是由於「民眾及有關媒體反映」。

金沙鎮陽翟居民李昭明曾在今年二月,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九條,向金門縣政府提出六個問題。今天的座談會中,會討論六個議題,但不全然是李昭明所提的六問。無論如何,李昭明對這個座談會的期許是:希望會議要有結論,而且要能「依法論法,依法論事,依事論法」!

李昭明表示,他雖然接到開會通知,卻沒有收到會議資料,因此向立委吳成典索取了相關資料。既然今天要召開座談會研討金門的土地問題,而且會議的背景又多少與他的反映有關;因此他再度對已經擬定的議題,提出一些看法。

從會議資料中,他發現金門縣政府對問題的態度已經有一點轉變,例如議題六是:未登記所有權前,土地為何會有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異議?此類非土地權利關係人卻提出異議是否適法?又調處結果通知函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李昭明認為在議題六的說明當中,金門縣政府已經不把金門縣政府、國有財產局、林務所、自來水廠及駐金部隊視為「土地權利關係人」;至於這些單位之所以成為異議機關,依照地政局處理後所列的意見,是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02118號判決」以及「內政部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台(68)內地字第21466號函釋」。

據李昭明的了解,21466號函釋引用的是土地法五十九條第二項,但內政部在民國四十五年和民國六十八年,對同法的認知出現了矛盾-四十五年說:異議人既非權利關係,自不具備提出異議之條件;六十八年卻說可以提異議。同一法條,卻有相反的看法,他希望在今天的會議中,能有所說明。

他表示,土地法是私法,至於公法人能不能提異議,曾在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召開過會議,結論是要能證明申請有瑕疵的文件,才提異議,否則就不需要。他要求相關單位檢討國有財產局阻卻申請,有沒有超越法律的規定?

議題五是:就公告期間而言,地政局將審查證明無誤的土地記案公告期間訂為兩個月,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地政局的處理意見是:依土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得少於十五日。李昭明表示,依照︽土地登記規則︾,則有公告十五日的規定;他想問的是:是不是在法定日期內,可以提異議?超過公告日期才提異議,有沒有違法?現有一千零八百加上N件土地案,如果是在公告日期之後才提異議,該怎麼處理?

議題四是:為早期農地重劃區地籍整理測量後,土地登記面積減少者,其農民保險權益如何避免受影響?

李昭明認為議題四的重點在於:土地登記面積不應該減少,否則公務員可能就有罪了!根據︽土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土地重劃後,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又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今天要參加座談的代表人分別來自金門縣政府、金門縣議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金門縣政府財政局、建設局、行政室法制課、地政局,還有一位就是只有平民身份的李昭明。

李昭明認為金門縣府既然有心召開今天這場座談會;他希望有問題就應該要有答案,要有結論。希望誰對誰錯,誰是誰非,在「依法論法,依法論事,依事論法」的原則上,能有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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