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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有請鄉彥洪國興返鄉講演監察權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省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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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有請鄉彥洪國興返鄉講演監察權

省府有請鄉彥洪國興返鄉講演監察權

福建省政府為增進員工對於監察權行使之瞭解,特邀請現任職監察院綜合規劃室主任的縣籍鄉親洪國興返鄉演講,省主席顏忠誠與省府同仁共同充實監察權相關知識。

省府是利用每週的讀書會時間辦理這項專題講座,洪國興主任與隨行秘書林光武昨日抵金,並於下午在省府視聽室以「監察權之功能與職權行使」進行專題演講。

顏主席在介紹主講人洪國興時指出,他是金門烈嶼鄉人,現任監察院綜合規劃室主任(簡任第十三職等),個人有十六項的著作,擁有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管理博士、國立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碩士學位,他並通過高考、特考、普考、企業管理,交通行政等及格,學經歷豐富,是金門之光。顏主席除勉勵同仁把握充實知能的機會,提昇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品質,並與同仁全程聽講。

洪國興在演講時也指出監察院之職權包括: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調查、彈劾、糾舉、糾正、巡迴監察、監試、廉政業務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計等。他並逐一解說。

他說,在收受人民陳情書狀方面,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人民如發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詳述事實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或陳訴。人民書狀係監察委員行使監察職權之主要資料來源。該院為處理此類書狀,設有值日委員制度,每日由監察委員輪值核閱書狀及接見到院陳情之民眾。

在調查部分,為行使監察權,監察院得向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調閱其所發佈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調查其是否違法或失職。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司團體調查,各該機關部隊公司團體之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而監察院之調查案件可分為院派委員調查、自動調查、委託調查、專案調查研究四種。

在彈劾方面,除正副總統外,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認有違法失職情形者,得提出彈劾。行使程序分為提議、審查及決定、移送、公布。關於彈劾的效力,其中,陞遷案之撤銷,係指被彈劾人在懲戒進行期間,如有依法陞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不在此限。其他凡經彈劾而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又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而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種類,共分為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1年。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1級或2級改敘。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10%或20%支給,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自記過之日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申誡:以書面為之。

在糾舉方面,其與彈劾權行使對象相同,但糾舉權之提議須以「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為前提。糾舉案提出後,被糾舉人員之長官接到糾舉書後,至遲應於1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而被糾舉人員之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監察法第21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2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但被彈劾人員之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在糾正方面,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糾正案文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監察院時,該院得以書面質問,或通知其主管人員到院質問之。行政機關違失情形尚未達應予糾正程度者,則抄調查意見送請相關機關以「函請改善見復」之方式處理。監察院對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之答覆,認為尚須查詢者,仍得行文有關機關查詢,或推派監察委員調查。

在受理政治獻金之申報方面,監察院為受理政治獻金之申報機關,並為行政裁罰機關。依據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有擬參選人僅在選前之法定期間內方可收受政治獻金,至於政黨及政治團體,則無收受期間之限制。捐贈者有捐贈額度之限制,但收受政治獻金者並無最高總額之限制。無論擬參選人或政黨、政治團體,皆須經監察院院同意開立專戶方得收受獻金。專戶內獻金的收支情形,均需在法定期間內向監察院申報。

在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而申報之種類及期間,包括每年11、12月之定期申報、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之就職申報,及不動產、上市(櫃)股票之動態申報或信託申報。

而監察院受理申報機關(構)認有申報不實者,得向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又公職人員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者,亦同。

在審計方面,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種,惟審計職權,依審計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物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審計機關依法應報或得報監察院處理之案件。

在巡迴監察方面,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分為中央巡察及地方巡察。中央機關巡察之巡察對象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機關之巡察,依縣市劃分責任區及編組,共分12組,每組2~3個委員,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巡察期間接受人民陳情。接受人民陳情時間,除登錄監察院網站供外界查詢外,並請受巡察機關發佈新聞,供民眾瞭解參考,以方便民眾就地陳訴。

在監試方面,依監試法第1條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

在受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申請、調查及處罰方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而其無上級機關者,利害關係人得向監察院申請其迴避。同法第13條規定,如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該法適用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所定迴避的類型包括自行迴避、申請迴避,以及命令迴避三種類型。所定不法利益之禁止亦有三類,即假借職權之禁止、關說請託之禁止、交易行為之禁止。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可處罰鍰新台幣100萬元至750萬元不等,所得財產上利益亦應予追繳,處罰規定相當重。

關於第四屆監察委員未能就職之影響,洪國興也提到,似有違憲政運作之嫌、無監察委員值日受理民眾到院陳情、各類違失案件無法調查、無法展開巡察工作,及糾舉、彈劾無法行使、該院委員會無法召開、監試案件無法核派監試委員、無法核派監察委員參加國際監察組織會議、無訴訟上法定代理人、行政事務上,監察院同仁無法辦理陞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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