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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磚商品標示建局建請配合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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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磚商品標示基準已於今年一月二十六日正式實施,為促進市售瓷磚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以及保障消費者權益,金門縣政府建設局請業者配合,加強瓷磚商品標示。

縣府建設局指出,瓷磚商品標示基準的訂定,是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外銷商品得依據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縣府建設局指出,瓷磚商品標示基準所稱瓷磚商品,係指以陶瓷黏土、長石、石英及相關材料為主要成分,經成型(施釉或不施釉)高溫燒製而成之薄片,通常用於舖貼建築物內、外部牆面、地面及其他需要裝飾之表面。至於瓷磚商品標示基準商品適用種類,包括:陶質地磚、石質地磚、瓷質地磚、陶質壁磚、石質壁磚、瓷質壁磚、石質馬賽克面磚、瓷質馬賽克面磚、擠出面磚、窯燒花崗石面磚、瓷質拋光磚及其他瓷磚。

縣府建設局指出,瓷磚商品應標示之事項如下:(一)商品名稱。(二)製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生產國別或地區。(四)主要成分。(五)數量、尺度(以公分或毫米為單位)、級別。(六)製造日期。

有關瓷磚商品應標示之方法,即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外箱包裝標明之;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而前項規定之生產國別或地區,除應依前款方式標示外,並應採用成型、燒製方式,於瓷磚坯底以中文或外文標明之。但擠出面磚及面積小於五十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得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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