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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即起至16日止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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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業已公告,今(四月二)日起至十六日止受理申請,縣府提醒地區役男留意,有關一般替代役各役別、名額、申請條件、勤務內容及相關事項,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服務園地項下查閱,或至各村里辦公處佈告欄查看。

縣府表示,申請名額方面,以國外學歷申請役男名額為三百五十名,以國內學歷申請之役男名額共一千八百名,包括:社會治安類|警察役、消防役;社會服務類|社會役、環保役、農業服務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其他類|文化服務役、司法行政役、外交役(駐外單位)、體育役、觀光服務役、公共行政役等。 申請條件分別為: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七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未具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但五十七年次(含)以前出生役男限以專長條件並以第一入營時段之役別、機關提出申請;具僑民身分役男,於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徵集入營前,應填具「自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俟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

(二)特定條件:役男符合前揭基本條件,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

1、宗教因素: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2、家庭因素: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3、專長資格: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且限以單一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3)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詳細註明修習學位及系所;學類、科、系、所以教育部統計處之分類為準,但以國外學歷條件申請者不適用)。

4、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一般替代役。

(三)限制條件:

1、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但應屆畢業役男緩徵事故原因能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

2、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服一般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3、役男須無各類(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有關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單位):

(一)家庭(宗教)因素,於徵集入營前隨時申請,並逕向戶籍地公所役政主管單位辦理。

(二)專長(志工)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須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時段、役別、機關(時段、役別、機關一經選定後不得更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另得依意願備選一般資格(但已判定替代役甲等體位者除外):

1、國內學歷役男:

經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後,持相關資料及掛號回郵信封(寄發核定通知書用)至戶籍地公所辦理「請服一般替代役」,由公所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列印替代役申請書並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役男須簽章)後,交役男於截止申請日(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前以掛號郵遞內政部役政署(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始完成申請手續。

2、國外學歷役男:

以國外學歷條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亦應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前將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併申請書逕寄內政部役政署;已返國並經徵兵處理者,應先向戶籍地公所辦理「請服一般替代役」。

(三)一般資格,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逕向戶籍地公所役政主管單位辦理;其名額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按公告員額扣減專長及志工資格錄取後之餘額辦理,如無餘額即不再辦理一般資格抽籤。

(四)選服外交部外交役(駐外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農業服務役、僑務委員會教育服務役之役男,須加填役男出國服勤切結書;選任內政部(役政署)公共行政役(一般類)役男,須加填自願選任管理幹部切結書。

關於抽籤時間,以專長(志工)資格申請者,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辦理,以決定服一般替代役資格及徵集順序:第一時段為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時段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地點均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一般資格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所辦理。

以專長(志工、一般)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經前科查核未具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列不予許可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始予核定服一般替代役。

徵集入營、分發服役:

(一)專長(志工)資格:依核定之役別、機關及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入營服役。第一時段為九十六年七至十二月;第二時段為九十七年一至六月。

(二)一般資格:自九十七年一月起按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入營服役;服役之役別,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依各該梯次役別機關所列教育及民間專長甄選;未獲錄取者,統一參加公開抽籤分發。

現行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二個月(家庭因素除外),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分役別一律提前六個月退役;實際服役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役期為準。

以專長(志工)資格申請者,限選擇與所具條件相符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十條及公告役別需用機關所列專長條件順序甄試;如申請人數超出該役別公告員額時,依順序甄試(抽籤)決定之。

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後,得於抽籤之日(含)七日前向戶籍地公所切結申請撤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核處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爾後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於接獲一般替代役徵集令前,得依意願切結放棄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如接獲徵集令後未依指定時間報到,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專長(志工)資格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因申請延期徵集,而於應徵服役之梯次已無原核定役別或需用機關需求者,由主管機關考量其專長改以其他役別或需用機關分發服役。

以專長(志工)資格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復因案服刑或繼續升學(或延長修業)具緩徵原因,無法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消滅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副知內政部役政署),俟原因消滅後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以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條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於申請期間尚未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得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記載之就讀科系所名稱提出申請,並於核定後下達徵集令前,由戶籍地公所查驗畢業證書;其因退(休)學未能取得畢業證書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

以國外學歷條件申請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至遲於入營梯次前二個月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俟體位判定後依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服役;逾本次申請返國最後期限(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未歸者,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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