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小三通條文修正吳立委提供鄉親參考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綜合報導。
點閱率:345

日前陳總統在澎湖宣布澎湖適用小三通政策,小三通相關條文也進行若干修正,縣籍立委吳成典特別說明此次陸委會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條文,除加入澎湖縣適用「小三通」,從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外,也提供相關修正重點俾讓鄉親參考引用。

籍立委吳成典表示,曾多次呼籲政府「臺灣地區人民有權小三通」,在未全面開放之前,尊重陸委會「持續檢討,循序開放」的政策,並提醒陸委會要兌現三月底前檢討修訂「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之政策承諾。陸委會隨即於三月三十一日由陳總統在澎湖宣布澎湖也適用小三通之政策利多,惟其他相關修正條文並未述明。

吳成典認為,政府與其「持續檢討,循序開放」訂定一些繁文縟節,多如牛毛的法令,不僅民眾不知所以然,甚至連承辦的公務人員也不一定弄得清楚;不如政府直接訂定「小三通施行條例」取代試航辦法,讓「臺灣地區人民有權小三通」,凡持護照可由港、澳進出大陸者均可適用小三通,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他將結合離島及其他立委全力促成。

吳成典指出,為了不讓鄉親權益睡覺,特別整理此次陸委會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條文,除加入澎湖縣適用「小三通」從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外,其他相關修正重點,提供鄉親引用:

一、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在大陸地區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之榮民;第五款|或與第三款人民同行之配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旁系血親。

二、第十條第五項|具本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身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或其服務站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但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各級機關人員,不適用之:

第三款|服務於金門、馬祖警察機關及前二款以外各機關(構),所任職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及警監四階以下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或未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同意。

第四款|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但書(按: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所列人員,服務於臺灣本島或澎湖,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但書申請程序者,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構)同意。

三、第十條之一增列:第一項第四款|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之事業,其臺灣地區母公司負責人及所聘僱員工,參加該大陸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福建舉辦或與其他事業合辦之商展、商務會議或商務研習活動者。第一項第五款|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以上之省(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成員,組團赴大陸地區福建參加非政治性之商展、商務會議或商務研習活動者。第一項第六款|臺灣地區教育機構人員或經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以上之專業民間團體成員,組團參加在大陸地區福建舉辦與其專業有關之非政治性學術會議或學術觀摩活動者。第一項第七款|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之臺灣地區人民,及與其同行之配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旁系血親,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申請赴大陸地區福建探親者。

四、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組團申請者,每團人數須逾十人以上,整團同時入出,未達十人者,不予許可。

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因行動不便或有其他急迫、特殊情事,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由金門、馬祖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其必要協處人員,得申請同行。

五、第十條之二第二項|依第十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許可者(即服務於金馬當地及中央駐金之公務員),核發一年效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六、第十條之二第三項|依第十條第五項第四款規定許可者(即服務於臺灣及澎湖之公務員),核發一個月效期單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吳成典說,由於此次修正重點在於專案試辦澎湖小三通,包括設籍澎湖縣六個月以上居民,可經由金門及馬祖進出大陸;大陸遊客經由金馬包機及包船,赴澎湖旅遊;大陸砂石、塊石進口澎湖,其他修正條文較未受到重視,提醒鄉親多留意。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