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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私人土地金門民眾也打釋憲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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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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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的土地問題,再一次創造新的議題;金門縣政府辦理的中央公路、環島北路重劃區計畫書,在適用職權命令上,被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代理人認為有抵觸憲法的情形,昨天被送到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為了追討私人土地而聲請釋憲,這在金門地方史上,恐怕又是一個創舉;不過,對代理人李昭明而言,透過釋憲解決問題,已經不是頭一遭。

現有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文,李昭明就是發動者之一。釋字第五二九號是針對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做出解釋;解釋文認為已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者,要按信賴保護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辦理;這可以算是役男及役男家屬對國防部和內政部的一次勝利。

昨天送院的這項釋憲聲請書是由金門縣民翁陳彩玉提出,目的是聲請大法官解釋各級法院針對「金門縣政府辦理的中央公路、環島北路重劃區計畫書」所適用的職權命令是否違憲。翁陳彩玉的代理人是陽翟居民李昭明。這件案件的背景是翁陳彩玉有一筆一千八百平方公尺的土地,經土地重劃之後,被塗削了三百一十三平方公尺。

釋憲聲請書已在昨日委託律師送達司法院。司法院收文之後,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修正),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大法官會議討論。

大法官依法應每星期開會三次。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之出席,並且要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可以聲請解釋憲法的情形包括: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聲請解釋憲法要以聲請書敘明: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等。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翁陳彩玉辦理土地登記,曾向監察院陳情,也曾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接著又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提出訴訟,並提請再審,但一路敗訴。李昭明於二審接受翁陳彩玉的委託,再審仍嚐敗績,因此決定改走釋憲的途徑。

李昭明表示,決定聲請釋憲是在今年三月二十日,期間不斷修改聲請書,一直到律師覺得可為之後,才於昨天將聲請書送達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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