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大翻修棄養將遭重罰

老人福利法大翻修棄養將遭重罰
立法院院會已三讀通過修正老人福利法,棄養老人將處罰款並公告姓名。縣府表示,地區老年人口眾,修正後的老人福利法,將能更有效推動人口老化的照顧服務,達到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及尊嚴等目標。
縣府指出,老人福利法在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雖曾在民國八十六年全面修正,但迄今近十年,現行規定已不足以因應未來環境變化所產生的需求,這次再度修正老人福利法,正可以滿足社會實際需要。
根據統計,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止,台灣老人人口已達兩百二十八萬七千零二十九人,占總人口約百分之十,金門地區則因年輕人口外流嚴重,老年人口的比例更高;而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推估,到民國一百一十五年時,台灣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數比率將達百分之二十,而且台灣人口老化的速度僅次於日本,因此,再次修正老人福利法確有其必要性。
這次老人福利法的修正案屬於全案修正,修正的重點包括,「強化權責分工、專業服務」;「加強經濟安全保障措施」;「規劃在地老化、社區化服務及多元連續性服務」;「促進社會參與、維護仍在職場服務老人權益」;「增強老人保護網絡」等面向。
修正後的老人福利法納入不少先進觀念及預防措施,如雇主不得歧視老年員工、政府得代老人聲請禁治產宣告以確保財產安全、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及增設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服務設施等。
而為解決私立安養機構未善盡照顧責任,對老人生活產生危害,修正條文明訂老人福利機構必須要與入住的老人,以及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確規範義務關係,以免事後卸責,保障老人入住權益,並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旦安養機構發生虐待老人或知情不報、提供不安全環境及不衛生的飲食,將被處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金,並可以連續處罰。
此外,子女或已簽訂契約的安養機構棄養、虐待、傷害、留置不理會老人,依法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
大同之家主任陳大鵬表示,老人福利法修正通過後,對老人的保障將更落實。他也提醒為人子女者,應善盡照顧之責,否則依法將遭受處罰。
由於地區觀念較開,加上地區老人安養照護服務工作受到肯定,目前已有不少老人主動申請進駐大同之家安養,陳大鵬指出,雖然大同之家入住老人漸多,但目前並無子女棄養情形發生,只是,有部分家人,礙於傳統觀念,並不贊成老人家進住大同之家,總是千方百計勸說老人回家。
陳大鵬表示,其實過去那種住大同之家不光采的觀念已經落伍了,許多對自己下半生有所規劃的老人家,寧願選擇大同之家,與其他同年齡的朋友們共處,享受屬於他們的悠游天地。
陳大鵬說明,金門縣政府為落實政府照顧老人及兒童福利政策,分別於民國五十四年及五十六年成立「金門百壽安老院」、「金門育幼院」。民國八十二年基於用人精簡考量,合併成立「大同之家」,其中安老組面積七七八四平方公尺,建築及設備現代化,四週環境幽雅,為安養之極佳場所。
目前收容業務,老人部分,分為公自費老人安養、公自費老人養護。公費部分,由縣府編列預算支應,自費安養部分,酌收生活費計每月七千元,自費養護部分,每人每月酌收二萬元。未來,養護部分,將會移往新設立的療養院,讓大同之家有更多的人力精神,專心於老人安養照顧業務。
關於申請公費老人安養條件,須設籍金門縣滿六個月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低收入老人: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老人,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者;年滿五十五歲之殘障且孤苦無依老人,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者。
申請時應檢具: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安養調查表、入家保證書。
老人養護申請部分,凡設籍金門縣滿一年以上者,年滿六十五歲,未患法定傳染性疾病或開放性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梅毒、愛滋病或氣管切開術留有氣切導管者等,且其生理條件符合下列之一者,得向大同之家申請養護安置:全身或局部癱瘓致生活不能自理者;行動不便日常生活起居需仰賴他人協助者。
申請時應檢具:養護申請表;保證書;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列冊低收入戶證明(自費老人養護免附);公立醫院所出具未罹患前述疾病證明書。
自費申請安養部分,條件須為設籍金門縣滿三年,年滿六十五歲,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者;歸國華僑曾在金門縣設戶籍滿六個月以上或在我國有居留權之外籍人士且在金門縣居住滿六個月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者;隨同老人申請安養之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接受安養:無國民身分證者;患有傳染病者;患有精神病、癩病者;因殘障、智能不足不能自理生活者;曾犯重大刑案,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行為不良有再觸犯法律之虞者。
應檢具之表件為: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含原始謄本)、申請安養調查表、入家保證書。
收費方面,需繳交緊急處置保證金、生活服務費及伙食費,緊急處置保證金部分,每名訂為新台幣十萬元,應於入家安養時自行向台灣土地銀行辦理定存,定存單繳納大同之家辦理質押並送由該行保管,孳息所得歸個人所有,退養時,保證金發還。
生活服務費及伙食費部分,單人房每人每月收費新台幣七千元,雙人房每人每月收費五千元(雙人一萬元),自費養護每人每月二萬元,於每月一日前繳納,逾期未繳時,應由保證人負責繳清。該二項費用,得隨物價及工資變動,按實際成本作適度調整。
(相關新聞刊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