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一口氣翁陳彩玉提釋憲三理由
金門縣民翁陳彩玉名下的一筆土地(金寧鄉字21855號;重劃後編定為北二、三劃段110地號),於民國四十三年土地總登記後的登記面積是一千八百平方公尺,民國五十五年複測後,卻只剩下一千四百八十七平方公尺。地主打了幾場官司,連連敗訴,為了爭一口氣,於昨天提出三個理由,聲請大法官釋憲。
根據聲請人委託代理人及律師所擬的︽解釋憲法聲請書︾說明,聲請人翁陳彩玉申請的土地案件,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決」中,認為被告(金門縣政府、金門縣地政局)否准原告(翁陳彩玉)的申請,是於法有據。另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號判決」則認定系爭事實的依據,應為五十六年重劃之後的地籍圖。
由於兩次確定判決都承認民國五十五年辦理地籍測量的效力,又都實質援用「金門縣政府辦理中央公路、環島北路農地重劃區計畫書」以駁回原告(翁陳彩玉)的請求,但原告(翁陳彩玉)認為系爭重劃計畫書有抵觸︽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四三條第一項、第一七二條的疑義,因此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釋憲。
在以翁陳彩玉為聲請人的︽解釋憲法聲請書︾中,所提列的聲請理由共有以下三點。其一:系爭重劃區計畫書之定性應僅為無法律授權的職權命令。其二:系爭重劃區計畫書之內容並非執行法律有關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違反法律,構成違憲。其三:系爭職權命令違反法律保留,未經法律授權,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構成違憲。
理由之一主張:行政法院和福建高分院的確定判決是採實質援用理論,但金門縣政府當年辦理複測時,並沒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據,而是根據金門防衛司令部政務委員會指示及土地重劃辦法規定的擬定農地重劃區計畫書。
農地重劃區計畫書既不具備形式意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程序法︾所稱的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因此衍生合法性的爭議。
理由之二主張:職權命令要合憲,內容僅止於執行與法律有關之技術性、細節性等事項;但依︽憲法︾、︽民法︾、︽農地重劃條例︾等法律規定,人民的土地所有權仍應受到法律保障;聲請人(翁陳彩玉)土地面積短少三百一十三平方公尺,卻沒有說明原因,也沒有按土地法進行原面積、原地價的分配或變通補償,顯然是系爭重劃區計畫書已經牴觸上述憲法等法律。
理由之三主張:土地重測並沒有增減人民私權的效力,這部分在大法官解釋第三七四號解釋已經有所解釋。
綜合上理由,聲請人認為兩項確定判決所適用的職權命令,疑抵觸了憲法所賦予的人民財產權(第十五條);其他涉及的憲法條文如下:「以上各條(憲法第二章)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憲法第一四三條第一項)。「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七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