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增訂、修正部分條文
考試院院會經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增訂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調離原分發任用單位;而高考三級原規定專科畢業以上即可應考,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才得應考。並增列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的報名費得減少的規定。
為維護服兵役人員權益,考試院院會也通過規定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者,得申請延後分發任用,但若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日前未獲分發任用,即喪失錄取資格。
近年特種考試已有凌駕高等、普通、初等考試趨勢,為避免失衡,且考量公務人員專業能力養成須於同一機關服務一定年限,考試院院會因此增訂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機關及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