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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符合條件失業勞工每月可獲五千元獎助津貼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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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獎勵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只要僱用符合條件的失業勞工,雇主可以請領一筆每月五千元的僱用獎助津貼,人財兩得、降低人事成本,而失業勞工可以穩定成功就業,真可謂一舉數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金門就業服務站表示,只要雇主向金門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後,二個月內僱用持有該站加蓋符合僱用獎助章戳推介卡之本國籍、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之失業勞工,或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更生人、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需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惟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等,則不符合僱用獎助津貼申請資格。

該站表示,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連續僱用滿六個月以上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就業服務站申請獎助津貼,依受雇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五千元,最長以發給十二個月為限,而同一公司在同一轄區同一年度最多可以申請三十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僱用的長期失業勞工屬一般身分者每週工作時數要有三十二小時以上、而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的勞工則每週工作時數是二十小時以上,並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並要幫受僱勞工辦理參加勞保就業保險。

為失業勞工創造穩定成功就業機會,也鼓勵老闆長期僱用,雇主及勞工兩方都可以得利,讓勞資雙方開創雙贏局面!有關僱用獎助辦法相關事宜,請洽詢金門就業服務站,電話:(082)311-119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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