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漁源漸失漁民面臨無魚可捕困境
金門地處海隅,四周為大陸棚漁場,海洋漁業資源豐富,漁業發展歷史悠久,始終能夠維持自給自足的局面,甚至於重要漁產還可以外銷。但自解嚴以後,兩岸關係和緩,長期嚴密的軍事管制開放,讓大陸漁船有了可乘之機,頻頻越界,而且大陸漁船數量龐大,又經常使用毀滅性漁法,包括毒、電、炸魚等,漁業資源已呈現過度開發,本地漁船面臨無魚可捕的困境。
為避免漁業資源瀕臨枯竭的命運,讓漁民生計能夠獲得保障,金門縣政府多次籲請海巡單位加強漁業巡護,強力取締越界的大陸漁船民,最後,雙方決定共同組成「金門縣漁業巡護小組」,簡稱「護漁小組」來強力掃蕩不法的大陸漁船,捍衛我們海域的基本權利。
金門縣政府建設局長李增財指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為保障漁民權益,維護沿近海域漁業秩序與漁業資源,使漁業經營得以永續發展,由金門縣政府、金門第九海巡隊、金門岸巡總隊及金門區漁會共同組成「金門縣漁業巡護小組」,不定期出海取締越界或非法作業的大陸漁民。執勤頻度原則每月二次以上,但在春季的大陸禁漁期及冬季捕鰻苗的時候則視實際需要加強掃蕩。
但由於海巡隊僅配有二十噸級以上警艇,完全不適合地區礁石與淺灘環境,在執行取締勤務時,越界大陸舢舨時常躲於礁石或淺灘內,如同貓與老鼠的捉迷藏遊戲,無法有效達成遏阻目的,因此,需由金門縣政府派員並租用小型漁船配合,以將試圖躲避取締勤務的大陸船筏驅趕出來。
李增財指出,在執行成效方面,近三年來的執行次數與處分件數,九十三年計出海聯合執勤三十一次,扣留大陸漁船筏一百八十二艘,沒入漁網具九百件。九十四年計出海聯合執勤三十六次,扣留大陸漁船筏二百四十一艘,沒入漁網具五千六百三十件。九十五年計出海聯合執勤二十二次,扣留大陸漁船筏二百二十一艘,沒入漁網具三千一百一十二件。九十六年一至二月計出海聯合執勤二次,扣留大陸漁船筏五艘,沒入漁網具二百件。
至於執勤的各項處分原則,李增財指出,漁船方面,對於未涉及違法情事者,予以扣留三至五天後發還;若有毒、電及炸魚等非法漁業行為者,移請司法單位判處。船員方面,由海巡單位製作筆錄後,移送到收容中心拘留三至五天。漁網具方面,由海巡單位完成處分後,移交金門縣政府予以銷毀。漁獲物方面,活體生物則於數量清點、拍照後,野放到海洋,儘可能避免破壞漁業資源。已經死亡的漁業生物,若可充作飼料使用,則移交金門縣水試所餵養魚類;對於不適宜充作飼料使用的螺貝類,則予以銷毀,以避免破壞地區漁產品價格與秩序。
而從漁獲量的變動看執勤成效,金門縣年漁獲量在民國八十年時為二千九百八十八公噸,後受解嚴兩岸關係和緩,大陸漁船入侵之影響,呈現逐年遞減之趨勢,時至民國九十二年僅剩下九百一十八公噸,九十三年更下降為七百一十六公噸,九十四年為七百零三公噸,但在九十五年就稍有復甦跡象,年產量上升為七百八十七公噸,尤其是鯔科、午魚及黑鯛等魚種更為明顯,沿岸作業漁民都能感受出漁業資源開始恢復。
李增財指出,金門與大陸近在咫尺,中間又多是礁石與淺灘,大陸小型船筏隨時會進出,其情況並不是台灣本島各縣市有著台灣海峽的遠距屏障可比擬。而岸巡單位的六艘膠筏速緩慢,在風浪大時,根本無法執勤。因此,建請海巡單位能夠將金門縣的實際情況向漁業署反應,以寬列相關補助預算。
李增財指出,經多次聯合執勤,發現越界的大陸船筏幾乎是熟面孔,對於這些屢勸不聽的慣犯,是否可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違法情節重大者,將其船舶沒入,以達有效扼阻的效果。
而由於海巡單位或護漁小組夜間執勤能力薄弱,部分大陸漁船似乎也瞭解此一情況,往往利用夜間能見度不好時來到我海域放網後,暫時離開,直到清晨前再回來起網收穫,形成取締的死角。
李增財強調,事實上,兩岸漁業糾紛的根本解決之道,首要是雙方能夠自我約束管理,透過雙邊的協商,簽訂協議,共同努力來共管共有的漁業資源,地區漁業才能永續發展。但中央不與大陸方面溝通,又不願意授權地方政府與大陸方面接洽,讓問題始終懸而不決,實是執勤方面最感無力之處,建請中央單位能夠體察地方發展的艱難,儘速自行或授權與對岸簽訂協議。
李增財指出,「金門的前途在哪裡?金門漁業是否還有明天」,這是每一位金門漁民急於追求答案的問題。金門漁業發展的榮枯,端視兩岸對於漁業資源能否具有合理利用的共識,雖然廈門已實施離漁措施,但漳、泉兩地的漁船數量依舊龐大,今後,仍然要強力執行取締越界的大陸漁船,才能讓我們海域的漁業資源休養生息,漁民生計方能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