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籲業者正確標示鞋類商品
為促進市售鞋類商品正確標示,鞋類商品標示基準已於今年三月八日正式實施,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請地區業者加強鞋類商品標示,以維護生產者信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門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指出,經實施的鞋類商品標示基準,係中央為建立鞋類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所訂定。而外銷商品得依據輸入國規定標示之。至於這項基準所稱鞋類商品,係指以橡膠、塑膠、天然皮、合成皮、織物、木類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外底,經加工成型之鞋品。
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指出,鞋類商品應行標示事項如下:(一)商品名稱。(二)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鞋面、外底主要材料。(五)尺寸。
至於鞋類商品應標示方法如下:(一)前點規定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之。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二)前點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除應依前款方式標示外,並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於商品本體上之明顯處。但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不在此限。